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08-2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项目
  • 项目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2.6建设规模: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08万m?,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0.68万m?,地下建筑面积约6.4万m?
  • 规模: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08万m?,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0.68万m?,地下建筑面积约6.4万m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2.2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GZ01660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BFFGZ016602.5建设地点:合肥市瑶海区2.6建设规模: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08万m?,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0.68万m?,地下建筑面积约6.4万m ;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规划设置床位800张,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7.08万m?,地上建筑面积约10.68万m?,主要内容为项目医用纯水采购及安装以及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净化工程,招标内容包括新建的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中的医疗综合楼一层DSA、EICU;二层检验科、输血科、妇科门诊手术室、日间病房、内镜中心;三层供应中心、病理科、口腔科;四层ICU、手术部、产房、NICU;五层静配中心、检验科等区域进行新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暖通空调、智能化、净化工程、系统软件采购、数字化手术室、医用气体工程、纯水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9-03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827
原文链接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GZ01660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1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08月26日

合肥市儿童医院新区项目净化实验室及纯水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瑞朗创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柒仟壹佰零肆万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柒角(71043477.7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21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中段(红旗建材批发市场斜对面)

联系人: 张主任

联系方式:0551-6567179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吴勇  联系电话:0551-66223879,66223831

公示期:2024年08月27日至2024年08月3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 朱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