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巢湖市发布时间:2025-04-2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槐林镇周庄村
  • 规模: 主要采取田块整治、耕地地力提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各项措施,对槐林镇周庄、潘付、海如村共1.73万亩耕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全程施工监管,具体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交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MMBZ00027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MMBZ00027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槐林镇周庄村、潘付村、海如村 2.6建设规模:主要采取田块整治、耕地地力提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各项措施,对槐林镇周庄、潘付、海如村共1.73万亩耕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全程施工监管,具体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交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 本次监理工程主要范围为上述建设规模内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咨询服务(即上述工程从开工始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且提供的资料应满足业主要求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424
原文链接

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MMBZ0002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04 01

开标日期: 202 5 0 4 23

2025年巢湖市槐林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山东润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贞观街 766号水发尚东公馆1号楼20 层 2006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 ( 770000.00 )

质量:合格

安全:无安全责任事故

环保:无环境污染责任事件和生态破坏责任事件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本招标文件所述建设周期(计划施工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巢湖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姥山路 1号市政务中心

联系人:孟工

电话: 0551-8231444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巢湖市太湖山路 7号

项目负责人:梅工

联系电话: 0551-82321826

公示期: 202 5 0 4 24 日至 202 5 0 4 27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院内,联系人:梅工,联系电话: 0551-82321826。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巢湖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提出投诉,联系人: 科长,联系电话: 0551-8233929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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