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4-09-2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
  • 项目地址: 长丰县下塘镇
  • 规模: 项目位于合肥下塘新能源汽车城公园绿廊中,周边为比亚迪汽车、佳通轮胎、中航创新等龙头企业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CCBZ0024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配套商业街区、社区服务中心、公寓式酒店及绿化、照明、给排水、电气、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 ; 本次招标为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设计内容(除行业 部门负责设计内容外),以及供电外线设计等 ;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开展限额设计)、单体建筑装配式设计(如有)、施工图控制手册及材料样板、配合PC构件生产阶段深化设计、施工配合及服务、设计报建配合、工程竣工验收配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等项目设计所需相关咨询评价设计、申报及评审等工作,所有成果必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 与供电公司联系确定供电方案、②完成供电公司占管批复工作、③供电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供配电设计内容包括专用线排管及电气,自管配电房土建及电气、电缆排管等,不含开闭所电气设计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920
原文链接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CCBZ0024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9月20日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151号

投标报价: 0.60%

质量: 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45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图审查合格止),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126号

投标报价: 0.57%

质量: 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45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图审查合格止),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路北城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 黄传春

联系方式: 0551-6670985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 人: 俞凡

联系电话 0551-62721975、0551-62721978

公示期: 202 4 09 20 日至 202 4 09 23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 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 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 余工 联系电话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 葛工 ,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0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