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叉口
- 规模: 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2.7合同估算价:200.4万元 2.8交货及安装周期:150日历天 2.9交货及安装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叉口 2.10招标范围:本项目为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YAZ50901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YAZ50901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叉口 2.6建设规模: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2.7合同估算价:200.4万元 2.8交货及安装周期:150日历天 2.9交货及安装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叉口 2.10招标范围:本项目为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美晨雅阁东苑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中标候选人公示
美晨雅阁东苑 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美晨雅阁东苑 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项目编号: 2025AFYAZ5090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年 1 2 月 23 日
开标日期: 202 6 年 1月1 3 日
美晨雅阁东苑 1#楼1单元南北梯、东苑1#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2#楼2单元南北梯、东苑15#楼电梯、西苑12#楼电梯更新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淝河东街 12号城 市公馆 B地块商业1幢2102
投标报价 :大写: 壹佰玖拾捌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 (小写¥: 1988240 .0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150日历天
备注:其他详见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街道三角线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叉口
联系人:万主任
电 话: 1822585366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西 50米百商杰座12栋1010
项目负责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 18325 918813
公示期: 202 6 年 1月1 4 日至 202 6 年 1月 1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西 50米百商杰座12栋1010,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832591881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提出投诉,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6 年 1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