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瑶海区发布时间:2025-07-0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泾县路与幸福路交口东南角
  • 规模: 项目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泾县路与幸福路交口东南角,现状占地面积约40.4亩、总建筑面积约3.1万㎡、共计7栋厂房,包括1栋单层钢结构厂房、5栋2层钢混结构厂房、1栋5层钢混结构厂房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YYBZ0005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对原有老旧建筑根据新规划的功能布局进行改造,改善老旧建筑及室外工程的供电系统、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消防系统,各建筑屋面、外墙外保温修缮等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内容的全过程、全方面监理,负责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环保、合同、信息等方面的控制管理服务等一切工作)完成监理和管理工作,提供报批报建、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维保(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的监理及管理服务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07
原文链接

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2025AYYBZ00059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3日

开标(采购)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合肥东部新中心红旗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治理及开发利用(一期)维修改造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 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合肥智慧产业园A15#楼702室

投标费率: 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费率(定价,含税)

质量: 合格

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 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裕溪路441号

联系人 :何工

联系方式: 0551- 6281082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楼

项目负责人: 钟工

联系电话 :0551-64498360

公示期: 2025年07月07日至2025年07月1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2号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楼,联系电话:0551-6449836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 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人:贾工,联系电话:0551-6449790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