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12-26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境内
  • 规模: 对安徽局机关、执法一处、执法二处监察执法业务用房的消防、配电、给排水系统、塌陷地面及破损墙面等进行安全改造,改造建筑面积24816.11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EPC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FGZ02506/JG2025-11-1967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包含安徽局业务用房A区、B区、C区,驻地执法一处(淮南)业务用房和驻地执法二处(淮北)业务用房,建设内容为对现有建筑进行消防设施、配电、汽车充电桩、给排水、地面/墙面塌陷,墙体脱落等进行安全改造
  •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1-12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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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 EPC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 EPC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FGZ02506/JG2025-11-1967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开标(采购)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业务用房安全改造项目 EPC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建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 1号创孵中心G162;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与庐州大道交口鼎汇商务中心C座2101室

投标报价:柒佰零柒万捌仟捌佰元整( 70788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设计周期20日历天,施工周期1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司晨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 27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5幢2007室

投标报价:柒佰贰拾壹万陆仟柒佰元肆角整( 7216700.40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设计周期20日历天,施工周期1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天地间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和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906室;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1号

投标报价:柒佰贰拾壹万壹仟叁佰陆拾陆元整( 7211366.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设计周期20日历天,施工周期1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杭州路2707号

联系人 :汪平

联系方式: 1891966198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张蕾蕾

联系电话 :0551-66061409、15155176067

公示期: 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3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法务与质管中心,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