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 规模: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新建建筑面积约9510.10㎡,占地面积约9360㎡的物料中心及周边附属设施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GZ5034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2.6建设规模: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新建建筑面积约9510.10㎡,占地面积约9360㎡的物料中心及周边附属设施 ;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栋檐口标高13.10m的单层门式钢结构物料中心厂房,局部为二层结构,包含土建、结构、给排水,电气工程、消防及室外工程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0-17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
项目编号: 2025AFAGZ5034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 15 日
开标日期: 2025年 10 月 11 日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物料中心项目施工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 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仟柒佰陆拾贰万肆仟贰佰陆拾陆元叁角柒分 ( 17624266.37元)
质量 标准 :合格
工期: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 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仟柒佰陆拾贰万肆仟陆佰陆拾陆元柒角捌分 ( 17624666.78元)
质量 标准 :合格
工期: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三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 388号乾园A-2号商业综合楼102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仟柒佰陆拾贰万肆仟肆佰陆拾陆元伍角柒分 ( 17624466.57元)
质量 标准 :合格
工期: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安徽省巢湖市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陈主任
联系方式: 0551-823081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号
项目负责人: 何莹 、窦驰
联系电话: 0551-6373627 4、 63736771
公示期: 2025年 10 月 13 日至 2025年 10 月 16 日 17:30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号安天利信总部基地604室,联系人: 何 工,联系电话: 0551-63736 274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