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7-01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
  • 规模: 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主要是对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建筑面积约4096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GZ01284/JG2025-18-0780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97号) 2.6建设规模: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主要是对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建筑面积约4096平方米 ; 对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进行改造升级,包括但不限于宿舍间整体修缮改造、器具更换升级、设施设备完善以及室外道路环境升级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7-07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芜湖路基地1、2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01
原文链接

芜湖路基地 1 2 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芜湖路基地 1 2 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GZ01284/JG2025-18-078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6 5

开标日期: 2025 6 30

芜湖路基地 1 2 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鑫盛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华地翡翠蓝湾畅园 B# 用房三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捌佰壹拾万零贰仟柒佰柒拾叁元壹角(¥ 8102773.10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 1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屹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159 号望江苑综合楼 205 206

投标报价:人民币捌佰壹拾万贰仟陆佰捌拾贰元肆分(¥ 8102682.04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开工之日 ( 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 起, 100 个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幸福路 6

投标报价:人民币捌佰壹拾万贰仟陆佰肆拾元伍角伍分(¥ 8102640.55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 1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大街一号

联系人:刘梦颖

联系方式: 0551-6389920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项目负责人:秦帅、程龙

联系电话: 0551-66061493 18256521131

公示期: 2025 7 1 日至 2025 7 4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 A 407 室(法务与质管中心),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80 【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