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06-13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
  • 规模: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主要对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的地面、墙面、门窗、卫生间、水电线路、监控等进行改造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GZ01013/JG2024-18-0855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97号) 2.6建设规模: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主要对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的地面、墙面、门窗、卫生间、水电线路、监控等进行改造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6-18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3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613
原文链接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 3 号公寓楼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 3 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AGZ01013/JG2024-18-085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 5 17

开标日期: 2024 6 12

安徽省体育局芜湖路大院运动员 3 号公寓楼改造工程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众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东风村红旗村民组

投标报 价:人民币叁佰陆拾玖万捌仟贰佰伍拾捌元壹角捌分(¥ 3698258.18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 6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中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含山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8#

标报价:人民币叁佰陆拾玖万捌仟壹佰柒拾陆元柒角柒分(¥ 3698176.77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 6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 34 号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 1-28

投标报 价:人民币叁佰陆拾玖万捌仟肆佰零贰元贰角玖分(¥ 3698402.29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开工之日(以开工令时间为准)起, 60 个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大街一号

联系人:郑娅丽

联系方式: 0551-6389920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项目负责人:秦帅、程龙

联系电话: 0551-62220266 18256521131

公示期: 2024 6 13 日至 2024 6 17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省招标集团大厦 10 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6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