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 范围: 2.1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BZ50589 2.2招标项目名称: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2.3工程地点:铜陵市郊区 2.4招标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处 2.5工程概况: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于1995年建成通车,运营至今已近30年 ; 本次监理招标项目实行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划分为1个标段,即1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承担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主桥斜拉索使用性风险处治、主桥主梁使用性风险处治、主桥河床冲刷风险处治、主桥桥墩使用风险处治、主桥主梁线形使用风险处治、主桥主塔使用风险处治、主桥排水系统使用性风险处治、主桥火灾风险处治、引桥桥墩使用性风险处治、引桥主梁使用性风险处治、边侧防撞护栏防护风险处治、以路代桥段边坡风险处治、治超系统处治等工程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1-2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ABZ5058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开标日期: 2025 年 11 月 18 日
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电商园二期 9 号楼一层、二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伍佰肆拾柒万贰仟元整 (5472000 元 )
总监理工程师:于慎谦
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合格 ;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优良。
安全目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事件。
监理服务期: 54 个月。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 399 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伍佰伍拾万捌佰玖拾玖元整 (5500899 元 )
总监理工程师:蔡建伟
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合格 ;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优良。
安全目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事件。
监理服务期: 54 个月。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咨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安立花园 a 座七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伍佰伍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5529600 元 )
总监理工程师:孙平德
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合格 ;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 优良。
安全目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事件。
监理服务期: 54 个月。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处
地址:铜陵市桥南办事处街道桥南服务区与 G3 京台高速交叉口东北 50 米
联系人:姚工
联系电话: 0562-3811844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 71 号华亿科学园 B 座
项目负责人:张家利
联系电话: 0551-63459269
公示期: 2025 年 11 月 19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 71 号华亿科学园 B 座二楼工程咨询分院,联系人:张家利,联系电话: 0551-63459269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 98 号)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1-63629541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示。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