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6-01-23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
  • 项目地址: 长丰县境内
  • 规模: 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86.54亩,总建筑面积约38813.5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3342.0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471.54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人防建筑面积1892.37平方米),最大单体教学楼的建筑面积14244.46平方米,共五层,建筑高度21.9米,共设39个教学班级,建成后可容纳1950名学生入学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CCBZ5005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风雨操场、综合楼、地下室等主体工程及室外道路、运动场、给排水、电气和绿化等附属工程 ; 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内审、清单造价编制的内审、前期报建手续办理、土建、设备安装、装饰、材料采购安装、景观绿化等全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费用控制和管理、工程进度款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竣工验收、施工图变更图的审查、工程决算初审、工程备案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具体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123
原文链接

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2025ACCBZ5005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 2 30

开标日期: 202 6 01 22

长丰县长乐路中学建设工程监理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西侧 1幢

投标报价: 0.47 %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施工工期约 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 51号秀珍大厦A座18楼

投标报价: 0.52%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施工工期约 54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 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 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政务服务中心 15楼

联系人: 赵新月

联系方式: 0551-663986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 余宗礼

联系电话: 0551-627231978、0551-62723325

公示期: 202 6 01 23 日至 202 6 01 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8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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