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9-2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蓝科·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龙子湖路交口
  • 规模: 蓝科·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东淝河路与龙子湖路交口,项目占地面积100亩,原批准规划建筑面积约为7万平方米,项目现状为已建成建筑约3.3万平方米,剩余土地待开发建设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蓝科·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FBZ50240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已建成建筑的设计改造及未开发建设的50亩土地规划设计工作,具体为: ①本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到的各阶段测绘(含物探)、勘察、环境影响评价、能评、安评、交评、绿建、建筑节能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日照分析及复核、社会稳定性评价等一切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专项审查、评审、咨询、文本、效果图制作、打印以及涉及到上述工作的各项费用等; ②根据已建成建筑物,对已完工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的竣工图进行绘制,成果需与现状保持一致,并对已完工建筑的外立面、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进行设计改造,设计成果满足报规和现行规范要求; ③未开发建设的50亩土地的规划设计方案,本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需结合现有建筑统筹设计,中标单位需提供项目整体设计方案; ④本项目的概算编制、检测(指已建成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排水等相关检测)、勘察(初、详勘)、测绘、施工图设计、景观绿化及室内公共区域精装修设计、亮化设计、标识标牌设计、管综设计等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设计工作; ⑤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均需满足国家勘察、设计规范的相关深度要求,设计成果须满足业主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设计服务、设计咨询等工作,上述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9-2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蓝科·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922
原文链接

蓝科 ·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蓝科 ·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FBZ5024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开标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蓝科 ·智造科创产业园项目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764908297H

地址:清远市新城二号区设计院综合楼

投标报价(元):人民币 壹佰捌拾叁万肆仟肆佰陆拾肆 元整 1834464 .00 元)

质量标准:合格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且备案完成。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东方大道与大禹路交口综保大厦 12楼

联系人:来工

电话: 0551-6565983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 A座17-20层

联系人:蔡工

电话: 13365605556

公示期: 2025年09月22日至2025年09月2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A座18层1802室,联系电话:13365605556。

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