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10-2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城区内
  • 规模: 本项目位于庐江县县城,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含18栋高层住宅(17层)、6栋配套用房、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人防地下车库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FGZ5041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建筑主体工程、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等内容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1-2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1020
原文链接

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

项目编号: 2025AFFGZ5041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开标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庐江县庐境潮鸣府项目土建施工项目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庐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君悦晨光写字楼 2201.2203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玖仟肆佰柒拾壹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柒角肆分 (394713801.74元)

质量: 合格

工期(交货期): 81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移湖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移湖街道长冲路与兆河路交口西北角移湖街道办事处 9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玖仟肆佰柒拾壹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柒角伍分 (394713801.75元)

质量: 合格

工期(交货期): 81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朋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251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玖仟肆佰柒拾壹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柒角肆分 (394713801.74元)

质量: 合格

工期(交货期): 81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中建大厦 12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玖仟肆佰柒拾壹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柒角肆分 (394713801.74元)

质量: 合格

工期(交货期): 81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庐江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128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玖仟肆佰柒拾壹万叁仟捌佰零壹元柒角肆分 (394713801.74元)

质量: 合格

工期(交货期): 81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庐江县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12楼

联系人:彭工

联系方式: 0551-8738817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项目负责人: 徐政、 赵俊洋

联系电话: 17355110358

公示期: 2025年10月20日 至 2025年10月2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人: 赵俊洋 ,联系电话: 17355110358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