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规模: 本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344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17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746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GBZ01364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GBZ01364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6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344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17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746平方米 ;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2.10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12合同估算价:278万元 2.13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第(1)、(2)项资质: (1)建筑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②建筑行业 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GBZ0136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6月17日
开标日期:
2025年7月9日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科研设施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医药设计院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蜀鑫路
69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
251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佰玖拾万
元(
1900000
.00
元)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设计服务期限:
(1)方案设计: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方案设计编制工作,具备报规条件。(2)初步设计:根据批准后的设计方案,30 天内完成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协助招标人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
合肥综合性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5089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未来中心B1205-B1208
联系人:史立飞
联系方式:
0551-6239168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朱光祖、丁佳
联系电话:
0551-66061357、66061354、19942449307
公示期:
202
5
年
7
月
1
1
日至
202
5
年
7
月
14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招标集团法务与质管中心(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
407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
5
年
7
月
1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