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成畈农场
- 规模: 拟对华阳河蓄滞洪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开展复垦工作,复垦建设内容有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措施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GZ02374/JG2025-06-1608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GZ02374/JG2025-06-1608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成畈农场 2.6建设规模:拟对华阳河蓄滞洪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开展复垦工作,复垦建设内容有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措施 ; 本项目为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具体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2-09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GZ02374
/JG2025-06-160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11
月
11
日
开标日期:
2025年
12
月
3
日
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
2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肆万零陆拾伍元捌角玖分(
27540065.89元)
质量
、
安全、环保
:
合格
工期
: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二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禹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濉溪县虎山路西闸河路南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肆拾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
27446666.66元)
质量
、
安全、环保
:
合格
工期
: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三
中标候选人名称: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
46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肆拾伍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零角捌分(
27459445.08元)
质量
、
安全、环保
:
合格
工期
:
36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
标
人:
安徽省九成畈农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成畈农场
联
系
人:
周先生
电
话:
1990966684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
人:
龚蕾、廖星辰
联系电话:
0551-66061581
、
17775059782
公示期:
2025年
12
月
4
日至
2025年
12
月
8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
或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电子服务系统
网上投诉
功能
或以
其他
书面形式向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1-65982480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