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甘肃省发布时间:2025-04-22来源: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公告 中标公示/公告
  • 项目名称: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医疗设备维保服务
  • 项目类型: 服务类
  • 项目编号: 2025zfcg00364
  • 招标人: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 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
  •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 监督机构: 甘肃省财政厅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甘肃省财政厅
  • 是否重大项目:
  • 项目概算: 140.000000
  • 是否委托代收代退保证金:
  • 保证金缴纳方式: 不缴纳
  • 项目概述: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E6200000600054861001001医疗设备维保服务
  • 投标人资格条件: (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下列材料::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②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近两个月内的资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 ③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税种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④ 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 (按年缴纳的提供上年度)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扫描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授权函、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扫描件加盖公章);(4)信用记录: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下列材料::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②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近两个月内的资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 ; ③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税种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④ 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 (按年缴纳的提供上年度)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扫描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授权函、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扫描件加盖公章);(4)信用记录: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标段编号: E6200000600054861001001
  • 标段内容: 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维保服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标段合同估算价: 140.000000
  • 招标类别: 服务
  • 统一交易标识码: D03-12620000224333349J-20250422-098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