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
- 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150761628.37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2624.41万元,项目包含新建北片区至西南片区约2.635公里管廊:自奥克大道与长业北路交口东南角原有管廊,沿长业北路东侧至长业北路西侧至莱茵大道,长约250m;沿莱茵大道南侧,长约1280m;沿莱茵大道向东至石化大道东侧段,约390m;沿石化大道东侧至西侧至8号路原有管廊,长约780m。此区域公共管廊上的管道包括:工业风、仪表风、氨气、中压蒸汽、高压蒸汽、新鲜水、工业污水及生活污水。其中高压蒸汽管道最大压力4.1MPa,中压蒸汽管道最大压力1.95MPa
- 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
标段(包)名称: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
公示标题: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12-12 18: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12-16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5-12-12 18:00:00
公告内容
| 投资项目代码 | 2310-440900-04-01-284211 | ||
| 投资项目名称 | 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 | ||
| 招标项目名称 | 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 | ||
| 标段(包)名称 | 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 | ||
| 公示名称 | 茂名国家高新区化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期)--北片区至西南片区新建管廊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12-11 09:00 | ||
| 评标情况 | 评标结果情况如下: 本项目评标采用两阶段评标法(评审方法见招标文件),评标情况详见评标报告。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1869009.49元;投标报价下浮率:29.33% | ||
| 质量承诺 |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40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贺勇 | 资质资格 | 证书号码:44037716 |
| 业绩 | 详见投标文件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详见投标文件 | |
| 业绩情况 | 详见投标文件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1927721.83元;投标报价下浮率:27.11% | ||
| 质量承诺 |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40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何彪 | 资质资格 | 证书号码:51022970 |
| 业绩 | 详见投标文件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详见投标文件 | |
| 业绩情况 | 详见投标文件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1777502.87元;投标报价下浮率:32.79% | ||
| 质量承诺 |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40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凌清华 | 资质资格 | 证书号码:31000186 |
| 业绩 | 详见投标文件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详见投标文件 | |
| 业绩情况 | 详见投标文件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广东茂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茂名市茂名大道高新段698号综合5楼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李工 | 联系电话 | 0668-2888275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和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668-2762626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茂名大道高新段698号高新区管委会大楼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12-12 18: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12-16 00:00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