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项目名称: 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
- 规模: 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对已建综合楼进行楼地面、墙面、天棚面装修,钢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医气、给排水、电气、暖通、景观、智能化、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化粪池、隔油池、消防、室外工程包括室外供用电、道路绿化,边坡支护等
- 范围: 本项目为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已建综合楼进行楼地面、墙面、天棚面装修,钢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医气、给排水、电气、暖通、景观、智能化、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化粪池、隔油池、消防、室外工程包括室外供用电、道路绿化,边坡支护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
标段(包)名称: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
评标结束时间:2024-12-19 16:00:26
公告内容
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 评标结果公示
| 工程名称 | 海丰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升级扩建工程【第二标段为已建综合(一期)特殊功能科室装修及医疗设备等附属工程】项目 | ||||||
| 招标单位 | 海丰县妇幼保健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开标、评标日期 | 2024年12月17日 | ||||||
| 定标候选人 | 项目负责人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投标报价 | 评标情况 | 质量要求 | 工期 | 资格能力条件 |
| 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张滨 | 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粤1442017201845406 | 32127237.51元 | 详见评标报告 | 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240天 | 完全响应 |
| 广东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李格林 | 一级建造师/粤1332006200702581 | 30586343.34元 | 详见评标报告 | 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240天 | 完全响应 |
| 广东金灿建设有限公司 | 林灿鹏 | 粤1442023202403411 | 32114652.12元 | 详见评标报告 |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240天 | 完全响应 |
| 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谭玉容 | 粤1442017201848214 | 32162651.84元 | 详见评标报告 | 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240天 | 完全响应 |
| 海丰县海城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姚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京1612020202101616/-- | 32098262.15元 | 详见评标报告 |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 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240天 | 完全响应 |
| 广东天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李士峰 | 粤1372013201403378 | 32152993.39元 | 详见评标报告 | 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标准 | 240天 | 完全响应 |
| 异议受理部门 | 海丰县妇幼保健院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银路9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660-6689716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660-6622121 |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2月20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12月22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合法、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