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三洪奇大桥增设桥梁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三洪奇大桥增设桥梁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规模: 1.建设规模:三洪奇大桥位于105国道北滘至大良段,该桥由新旧两座大桥并排在一起组成,左幅为旧桥,右幅为新桥。三洪奇大桥旧桥建成于1984年,新桥建成于2000年,新旧桥主桥跨径组合均为(42.5+4×54.0+42.5)m,旧桥主桥上部结构为六跨T型预应力砼连续梁,下部为1.2m钻孔灌注桩高桩承台,薄壁空心箱型桥墩;新桥主桥上部结构为简支预应力砼T型梁,下部为直径1.8m的钻孔灌注桩高桩承台,双柱式桥墩。三洪奇大桥旧桥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挂车-100;新桥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挂车-120,人群3.5kN/m2。旧桥、新桥原批复航道等级均为Ⅳ级,现状维护航道等级为Ⅲ级,目前设双孔通航,通航孔净宽44m,净高8m。旧桥、新桥已纳入顺德水道扩能升级项目,升级后顺德水道按照内河Ⅱ级航道标准建设,现通航1000t级船舶提升至2000t级船舶。2.招标范围:对三洪奇大桥10#~12#桥墩进行加固,即对新桥桥墩设置钢-复合材料浮式防撞设施,新桥承台设置固定式复合材料护舷,旧桥墩身和承台均设置固定式复合材料护舷,其中固定式复合材料护舷共计98套,钢-复合材料浮式防撞设施共计6套。具体工作内容
- 范围: 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对三洪奇大桥10#~12#桥墩进行加固,即对新桥桥墩设置钢-复合材料浮式防撞设施,新桥承台设置固定式复合材料护舷,旧桥墩身和承台均设置固定式复合材料护舷,其中固定式复合材料护舷共计98套,钢-复合材料浮式防撞设施共计6套。具体工作内容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三洪奇大桥增设桥梁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标段(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三洪奇大桥增设桥梁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公示标题:佛山市顺德区三洪奇大桥增设桥梁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11-29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12-02 00:00:00
公示发布时间:2025-11-28 00:00:00
公告内容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投资项目名称 |
|||
|
招标项目名称 |
|||
|
标段(包)名称 |
|||
|
公示名称 |
|||
|
开标日期 |
|||
|
评标情况 |
|||
|
第一 中标候选人 |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90 日历天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京142200620080473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京交安B24G01313 桥梁工程高级工程师:2022-A-1-110 |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
|
拟派项目总工姓名 |
连立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路桥高级工程师:粤高职证字第1300101074830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京交安B24G01511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京-GY-911101087481161426 安全生产许可证/(京)JZ安许证字[2020]242316 |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
|
异议受理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顺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村裕和东路102号2号楼5层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李工 |
联系电话 |
0757-22972809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22835443,0757-22835332 |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3楼交易执法科 |
||
|
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日期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本项目编号:A03-440606-2025-0011-01-01 2.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梁工 0757-22313232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