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
- 规模: 项目总投资估算约20806.0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约16130.82万元。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用地面积约61837.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8439.8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约12500平方米。项目分四期建设,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29969.58平方米,教学楼3栋约27611.78平方米,配电房约120平方米,门卫室约60平方米,人防地下室约2177.8平方米;道路广场约9300平方米、围墙约603米、挡土墙约199米、绿化约12000平方米及路灯、室外水电、充电桩等其他配套工程。二期建筑面积约3810.53平方米,其中图书馆约3810.53平方米,道路广场约2200平方米、绿化约4000平方米及路灯、室外水电、消防、智能化系统等配套工程。三期建一栋宿舍楼,建筑面积约4659.69平方米,拆旧宿舍楼建筑面积约3750平方米。四期拆除东西向教学楼约8750平方米。改造学校道路、绿化、设施设备,建设300米标准运动场、6个标准篮球场、2个标准羽毛球场、道路升级等工程
- 范围: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
标段(包)名称: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
公示标题: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5-09-19 17: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09-24 23:59:59
公示发布时间:2025-09-19 17:00:00
公告内容
| 投资项目代码 | 2310-440981-05-01-990991 | ||
| 投资项目名称 | 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 | ||
| 标段(包)名称 | 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 | ||
| 公示名称 | 高州市第七中学建设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09-18 09:00 | ||
| 评标情况 | 详见评标报告及相关评标表格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1263512.25元 | ||
| 质量承诺 | 质量目标:达国家合格或以上标准。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茂名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55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梅琦枫 | 资质资格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44044619 |
| 业绩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E144000667-4/1 | |
| 业绩情况 | 详见公示的投标文件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广东正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1291675元 | ||
| 质量承诺 | 质量目标:达国家合格或以上标准。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茂名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55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曾高 | 资质资格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44012750 |
| 业绩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E144012971-4/1 | |
| 业绩情况 | 详见公示的投标文件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成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1292733.75元 | ||
| 质量承诺 | 质量目标:达国家合格或以上标准。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广东省、茂名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 工期(交货期) | 55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张芳文 | 资质资格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44038114 |
| 业绩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E144021335-4/1 | |
| 业绩情况 | 详见公示的投标文件 | ||
| 异议受理部门 | 高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 联系地址 | 高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607室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19306893628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高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668-6666999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高州市文明路38号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号楼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09-19 17: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09-24 23:59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其他内容详见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