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五标磋商公告
- 项目名称: 日喀则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五标
- 概况: GZFCG2025-26084项目名称:日喀则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4398736.22最高限价(如有):一标段:11075815.22元,二标段:5510518.73元,三标段:5228626.69元,四标段:5820614.78元,五标段:3013615.61元,六标段:2138960.96元本工程概况:城区重要场所、主要线路市容整治
- 报名开始时间: 2025-04-16
- 报名结束时间: 2025-04-22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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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四标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日喀则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4月28日 09时28分 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ZFCG2025-26084 项目名称:日喀则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4398736.22 最高限价(如有):一标段:11075815.22元,二标段:5510518.73元,三标段:5228626.69元,四标段:5820614.78元,五标段:3013615.61元,六标段:2138960.96元 本工程概况: 城区重要场所、主要线路市容整治。一是环城路两侧围墙维修改造,二是火车站周边维修改造,三是希尔顿酒店周边维修改造,四是公园设施维修,五是上海南路部队围墙及立面粉刷等(详见采购清单)。 本工程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60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2.3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2.4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5投标人提供所有材料需按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要求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相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年04月16日 12时56分 至 2025年04月22日 23时59分 地点: 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 方式: 网上下载 售价: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09时28分 地点: 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https://ggzy.xizang.gov.cn/ 五、开启 时间: 2025年04月28日 09时28分 地点: 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至系统中并在线上用企业 CA 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 备注:请投标人将响应文件中需要签字的页面打印出来签字并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2) 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 (3)本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通过线上“不见面开标大厅”全程参与开标会议,取消唱标环节查验投标企业参与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及纸质版投标函。取消评审环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要求,投标人只需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体现出相关证明材料。 (4)逾期上传或不按要求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若因上传错误在评审时候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项目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该公告媒体。因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无法得知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介等相关平台,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三条资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