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项目主体工程(EPC)(SZZX-202208FJ-032001001)招标公告[报名中]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咸宁市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项目主体工程
- 项目地址: 咸宁市咸安区钦苑路北侧
- 规模: 该项目占地面积4264平方米(6.4亩),主要新建1栋七层(不含地下层)的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主体工程,建筑面积6843平方米,地下一层为地下停车库和设备用房、一层为住宅门厅和服务配套用房、二至七层为住宅,共计22套领导干部周转房、4套单身公寓。其他
- 范围: 本项目是在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进行的工程EPC总承包招标。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驻场跟踪服务、配合专家评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设计。2、工程施工: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认可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配合招标人完成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3、工程采购: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设备等。标段划分:/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09-10合同估算价:2087.12万元
- 报名结束时间: 2022-09-02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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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项目主体工程(EPC)(SZZX-202208FJ-032001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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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SZZX-202208FJ-03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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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咸宁市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项目已由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发改审批【2022】168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市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市财政预算资金,资金100.0%,招标人为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星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宁市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项目主体工程(EPC)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咸宁市咸安区钦苑路北侧(钦苑小区西侧)。 建设规模:该项目占地面积4264平方米(6.4亩),主要新建1栋七层(不含地下层)的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主体工程,建筑面积6843平方米,地下一层为地下停车库和设备用房、一层为住宅门厅和服务配套用房、二至七层为住宅,共计22套领导干部周转房、4套单身公寓。 其他:/ | |||||||||||||||||||||||||||||||||||||||||
|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项目是在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进行的工程EPC总承包招标。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驻场跟踪服务、配合专家评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设计。2、工程施工: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认可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配合招标人完成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3、工程采购: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设备等。 标段划分:/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09-10 合同估算价:2087.12万元 | |||||||||||||||||||||||||||||||||||||||||
| 2.3其他:本次招标金额2087.12万元,其中工程建设直接费1938.34万元,工程设计费41.57万元,预备费107.21万元。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且须具备下列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1)设计: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施工: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注册建造师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4)拟派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5)拟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成员应具有符合前款资质要求的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投标;若联合体中标,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其它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4.信誉要求: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未被列入黑名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不存在的情形。 |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咸宁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2年08月11日至2022年08月1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09月02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CA(标证通)或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 | |||||||||||||||||||||||||||||||||||||||||
| 7.评标办法 |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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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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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