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嘉陵江流域白水江九寨沟县县城下游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二期
- 项目地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 规模: 建设生态护岸和缓冲带(以实际招标为准
- 范围: 2.1工程名称:嘉陵江流域白水江九寨沟县县城下游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二期 ; 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详细勘察及方案设计、地形图测绘(1:1000)、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编制与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设计工作内容和后期服务等工作
- 报名开始时间: 2025-12-18
- 报名结束时间: 2025-12-30
项目详情
☑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嘉陵江流域白水江九寨沟县县城下游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二期)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嘉陵江流域白水江九寨沟县县城下游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二期)
(项目名称)已由
九寨沟县
发展和
改革
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九发行【
2020】16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生态环境局
,
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生态环境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九寨沟县
发展和
改革
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九发行【
2020】16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嘉陵江流域白水江九寨沟县县城下游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
二期
)
。
2.2项目投资额、本次勘察设计面积及设计内容:
估算总投资额:
5450.64万元;本次招标估算
投资
1209
万元
。
本次勘察设计面积及内容:以白水江河道两岸水生态保护修复为主线,主要开展生态护岸建设和河岸缓冲带建设。
2.2.1勘察设计地点:
九寨沟县郭元乡
。
2.3勘察设计周期:45日历天 。
2.4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详细勘察及方案设计、地形图测绘(1:1000)、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编制与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设计工作内容和后期服务等工作。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勘察设计一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行业设计乙级
及以上
或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并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
。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
多选
)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
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
人人员)。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家, 联合体成员不得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09
月
04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阿坝州)
》
(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生态环境局
地
址:
九寨沟县永乐镇九寨大道
289号
邮
编:
623400
联
系
人:
周
老师
电
话:
0837-7732236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
55号1栋9层904号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陈先生
电
话:
028-85000856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注:
(
1)若
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
若
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
2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
资质要求。
(
3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
类似项目业绩
要求
,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
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