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迎泽区等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公告

太原市发布时间:2021-01-28来源: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采购项目公告
  • 项目名称: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迎泽区等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单一来源
  • 概况: 2021JFD016项目名称: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迎泽区等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3800000元最高限价:3800000元采购需求:共一包
  • 报名开始时间: 2021-01-29
  • 报名结束时间: 2021-02-04

项目详情

公告发布时间:2021-01-28 10:51:13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概况

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迎泽区等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太原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2月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2021JFD016

项目名称:太原市医疗保障局迎泽区等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3800000元

最高限价:3800000元

采购需求:共 一 包,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等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内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

2 、支付比例。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

3 、二次补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4 、转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比例进行支付。

5 、急诊转住院(包含死亡)的,急诊住院费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支付比例为65%。

6 、统筹基金支付的35种门诊大额疾病、未成年5种先心病和白血病特定疾病、苯丙酮尿症等,按照相关规定,由原渠道基金(或资金)支付解决。

7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取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

8 、国家、省和市政府及医保部门规定,由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合规的医疗费用。

(二)筹资标准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8%—10%计算筹集,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以实际参保人数据实结算。

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从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提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同时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三)管理和经办

1 、市医疗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险费的资金拨付工作,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 、成交供应商设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受理、审核、调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及结算程序的建立和系统维护,为参保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及服务,定期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营管理和资金运行分析情况报告。

3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期限为3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计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自然年度计算),协议原则上1年为一个服务周期。

4 、商业保险公司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运行要求,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3-5%,并建立资金结余结转制度。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导致商保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保机构合理分担,具体分摊比例要充分考虑上年度资金运行情况,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并适当调整次年筹资标准。若因商保机构经营不善、未严格执行合同和国家相关政策导致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商保机构承担。

5 、中标的成交供应商要尽快设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受理、审核、调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结算程序的建立和系统维护。

6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设立集365天/24小时全天候咨询、查询、报案、投诉等功能为一体的客户服务专线。

(四)给付办法

1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给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2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出院结算时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管理网络系统进行“一站式”结算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算垫付费用。

4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项目费用。

5 、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就医需求时,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注:1.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响应货物及服务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采购内容标注为“进口产品”的,满足需求的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一个服务周期为一年。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财政预算确定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按年度续签后两年合同。

本项目(是 £ / R )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 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月29日09点00分至 2021 年2月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太原市)(ggzy.xzspglj.taiyuan.gov.cn)

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太原市),凭机构数字证书通过【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入口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和方式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 2021年2 月7日 09点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太原市)(ggzy.xzspglj.taiyuan.gov.cn)

方式: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太原市),通过【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入口上传响应文件并打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回执”。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开启时登录“网上开标大厅”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设备(具备IE11及以上的浏览器和数字证书驱动)及网络环境由供应商自行准备。

五、 其他补充事宜

1.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开启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山西省)( http://prec.sxzwfw.gov.cn )主体库免费注册。

联系电话:0351-7731313

2.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开启前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供应商库管理系统免费注册。

联系电话:400-8341-789

3. 供应商参与项目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

联系电话:0351-2377110         010-86483801

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太原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10号

联系人:李卫星

联系电话:13834160251

2.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联系人:王凯/韩倩倩

联系电话:0351-2377118、2377108

采购文件 (此文件仅用于查看,如参与该项目,请及时通过 【投标人/供应商】 入口登录系统后下载招标(采购)文件(文件格式:*.ZCZBJ))

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采购文件.pdf 2021-01-28 10: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