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2024年辽阳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
- 范围: 2.1 2024年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总计24项(其中路面工程32.3公里/6项、危旧桥梁维修改造工程600.75延米/14座、安防及附属设施改造4项)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实施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项目,具体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计划安排为准。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范围:2024年辽阳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3服务周期 服务周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计199日历天,具体服务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
- 报名开始时间: 2024-05-06
- 报名结束时间: 2024-05-28
项目详情
招标公告
2024 年辽阳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
2024 年辽阳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 以下称为 “ 本项目 ” ) 已由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 2024 年全省普通国省道等重点公路生产建设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辽交规划【 2024 】 47 号) 批准建设 ,资金来自 省级资金 ,本项目招标人为 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以下称为 “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为 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称为 “ 招标代理 ”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1 项目概况
2024 年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总计 24 项(其中路面工程 32.3 公里 /6 项、危旧桥梁维修改造工程 600.75 延米 /14 座、安防及附属设施改造 4 项)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实施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项目,具体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 年计划安排为准。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范围: 2024 年辽阳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 1 个标段
2.3 服务周期
服务周期: 2024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计 199 日历天,具体服务期限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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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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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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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具有国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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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投标人具有省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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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近 3 年(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公路工程(含桥梁或路面)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项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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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
项目负责人 1 名,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近 3 年( 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担任过 1 项公路工程(含桥梁或路面)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3.2 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回避要求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 无效。
3.4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于 2024 年 5 月 6 日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之前,登录 “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https: //www.lnsggzy.com/Epo
intSSO/login/oauth2login ) ” 进行投标确认,自行下载本次招标全部相关文件。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 “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 ,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 招标文件售价 0 元。
4.3 投标人须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及其他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可于规定的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由招标人统一解答。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 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 “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https:// 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 ” ,并于当日 10 时 00 分至 10 时 30 分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 皇姑区崇山中路 109 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 5 楼 5 开标会议室, 投标人需要承诺纸质文件与网上递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随纸质文件一同递交) 。
5.3 纸质文件仅在电子评标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进行评标活动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授权同意后启用 。
5.4 电子交易相关软件的下载:(1)驱动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15&ZtbSoftType=DR;(2)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 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09&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3) 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http://ggzy.ln.gov.cn/fwdt/xzzx1/gczb/ 。
5.5 逾期上传(或送达)的、未上传(或送达) 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加密(或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6 纸质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
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
5.7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详见发布的本招标公告附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http://www.lntb.gov.cn ) 、《辽宁 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ln.gov.cn ) 、《 辽阳市交通运输局 》(http://jtysj.liaoyang.gov.cn/ ) 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上发布。
7.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3 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 异议、投诉处理
7.2.1 异议处理
( 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 “ 电子交易系统 ” 在 “ 异议与答复 ” 菜单中完成。
( 2 )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 “ 电子交易系统 ” 提出。
( 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 “ 电子交易系统 ” 中进行。
7.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 年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3 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1 〕 240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联 系 人:曾先生
地 址: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 9 号
电 话: 0419-2279013
招标人: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 74 号
邮政编码: 111000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0419-3786631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 46-1 号
邮政编码: 110006
联 系 人:曲涛
联系电话: 024-83733447-84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 210013 700080 5251 8656
代理邮箱: 1002623404@qq.com
2024 年 4 月 28 日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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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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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及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周期、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等; b. 投标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 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应 提供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的彩色影印件;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格式、保函开具方、保函的有效 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保函的彩色影印件或电子保函系统截 图,且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7)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 投标文件 ( 含存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 U 盘 ) 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①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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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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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 齐全完整: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及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 b. 投标函、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 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 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 投标报价的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7.4 项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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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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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信息) 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信息 ) 、资质证书 (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信息 )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3) 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 投标人的企业信誉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附录 4 的规 定。 (6)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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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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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0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企业业绩: 25 分 履约信誉: 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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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 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 价。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2 )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 被宣布为不进 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的投标报价之外 ,计算在最高投标 限价 90% (含 90% ) — 100% (含 100% )范围内、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所 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参 与评标价平均值 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 最低值 ); ( 3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90% ,则评标基准价直接按最高投标限价 90% 计算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除此之外 ,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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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100%× (投标人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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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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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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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1 ) |
技术建议书 |
30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
5 |
根据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所包括的检测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对项目总体理解进行评分,评分范围为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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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检测思路及方案 |
5 |
根据总体检测思路及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分,评分范围为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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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检测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5 |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检测特点的理解程度、对关键技术问题的把握情况以及对策措施的有效可行性进行评分,评分范围为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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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项目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进行分析并针对质量通病提出防治措施 |
5 |
根据投标人以往检测经验,对本项目的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进行分析,从分析及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有效性进行评分,评分范围为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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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
5 |
根据投标人对本检测工作提供的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针对性进行评分,评分范围为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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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 |
根据后续服务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后续服务时间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后续服务内容的全面完整性、保证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分,评分范围为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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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2 ) |
主要人员 |
2 5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 5 |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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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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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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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3 ) |
评标价 |
10 |
评标价得分( 10 分)按照下面规定计算: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 D 时得满分( 10 分),每高于 D 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每低于 D 一个百分点扣 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 D =评标基准价 D 1 =投标人的评标价 F=10 F 1 =评标价得分 若 D 1 ³ D ,则 E=0.2 ;若 D 1 < D ,则 E=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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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4 ) |
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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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15 分。 ( 2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 3 年(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每增加一项独立完成过的公路工程(含桥梁或路面)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项目业绩加 10 分;最多加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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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10 |
投标人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两年度的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得 10 分,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得 9 分、被评为 A 级信用等级的得 8 分、被评为 B 级信用等级的得 5 分、被评为 C 级信用等级的得 2 分、被评为 D 级信用等级的得 0 分。 1. 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 ①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投标按辽宁省公路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 ②投标人不具备辽宁省公路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投标人评价等级认定。 注( 1 ): 2021 年度辽宁省公路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关于公布 2021 年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设计、施工、检测企业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辽交公水发〔 2022 〕 22 号)为准。 ( 2 ): 2022 年度辽宁省公路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关于公布 2022 年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辽交公水发〔 2023 〕 155 号)为准 2. 投标人有多个信用评价结果时按辽宁省、交通运输部的顺序提供,如未按顺序提供,只提供最高等级的,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后对未按要求顺序提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投标人此项分值赋分为 0 分。 3. 信用评价结果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注: 1. 上二年度: 2022 年及 2021 年,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 2023 年度评价结果则以 2023 年及 2022 年年度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上一年度: 2022 年,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 2023 年度评价结果则以 2023 年度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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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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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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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1.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本章第 3.1 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并对参与标段内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及评分。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得分以评标委员会 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各评分因素 (企业信誉评分项除外 ) 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 分值的 60% ,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 员总数为 7 人 (含 ) 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 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 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2 所有参与标段内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第 3.3 款规定进行开标;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第二个信封的评审,其第二个信封原封退回,不参与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本章第 3.4 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对通过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3.5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价评分。 1.4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第一个信封与第二个信封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推荐顺序则依次依据 “ 履约信誉得分 ”“ 主要人员得分 ” 、 “ 企业业绩得分 ” 、 “ 技术建议书得分 ” 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确定,若技术建议书得分也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建议书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顺序。 1.5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在 3 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 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 ) 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 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 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资格审查办法 ” 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 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 ( 商务及技术文件 )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 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 3 )按本章第 2.2.4 项(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A+B+D 。
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 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 =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C 。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
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 处理。
3.9.1 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