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冠甲精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费及储运池管理费的公开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吉林省冠甲精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费及储运池管理费的
- 概况: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费及储运池管理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3月04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14号-LY202601-012 项目名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费及储运池管理费 预算金额(元):3156000 最高限价(元):3156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合同包一 数量: 预算金额(元):3156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年处理畜禽粪污5万吨以上能力,集中储运池维护及绿园区畜禽粪污运输处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一年一签如投标人服务良好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报名开始时间: 2026-02-09
- 报名结束时间: 2026-02-14
项目详情
项目概况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费及储运池管理费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6年03月04日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备-[2026]-00014号-LY202601-012
项目名称: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费及储运池管理费
预算金额(元): 3156000
最高限价(元): 3156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合同包一 数量: 预算金额(元): 3156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年处理畜禽粪污5万吨以上能力,集中储运池维护及绿园区畜禽粪污运输处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一年一签如投标人服务良好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年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至 2026年02月14日 ,每天上午 09:00:00至12:00:00 ,下午 12:00:00至16:0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采购文件。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09: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2026年03月04日 09:00
开标地点: 其它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市政务中心2楼215-2室开标室2-215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采购公告在政采云平台发布,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长春市绿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 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翔天街567号
联系方式: 0431-867974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吉林省冠甲精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中海凯旋门A5号楼733号
联系方式: 0431-80603134
项目联系人: 赵宏林
初审: 赵宏林
复审: 刘佳馨
终审: 黄菊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