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道路标线复划工程(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

长春市发布时间:2024-04-18来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2024年道路标线复划工程第一标段第二三标段
  • 项目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规模: 纵向标线、文字标记、指示箭头、人行斑马线、车位等
  • 报名结束时间: 2024-05-15

项目详情

2024年道路标线复划工程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 CCS20240417FJSZ06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年道路标线复划工程 (以下称 “本项目”),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长净党政办 202 4 1号文件 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2024年道路标线复划工程

2.2 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纵向标线、文字标记、指示箭头、人行斑马线、车位等

2. 3 招标范围: 2024年道路标线复划工程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4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5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

2.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合格工程。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三个标段。

2.8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 2418974.41元;

第二标段: 2913226.91元;

第三标段: 4335128.10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注: 1.吉林省住建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质证书到2023年12月31日的,有效期延至2024年3月31日;2.吉林省住建厅、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 2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 具备 相关 专业 二级 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可以是在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或经考试合格在网上打印的电子证书(附查询网址),且不得在其他未完工的项目中任职

3. 3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 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在近三年( 202 1 年至 202 3 )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 “中国裁判文 书网 ”(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 4 财务要求:近三年( 2020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0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0年-2022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 202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 5 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 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外埠单位须执行当地信用评价相关要求。

3.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7 本项目 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本项目不允许兼投兼中,投标人仅可针对上述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1. 获取招标文件

    4.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www.ggzyyth.jl.cn/TPBidder,下同)的有效投标人。凡已注册的投标人,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 2024年4月18日8时30分至2024年4月24日16时00分 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参加本项目投标 ,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请访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4.2 数字证书办理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5室,技术服务CA办理咨询电话:13634405937,网络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431-88779873。

    4.3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https://www.ggzyyth.jl.cn/TPBidder)上发布,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投标人须主动阅知,以免错过信息影响投标。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24年5月15日09时00分 ,投标文件在“吉林省一体化平台交易系统”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上直接提交,逾期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2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CA锁远程解密的方式进行线上开标。各投标单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吉林省一体化平台)”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等)符合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才可获得进入评标阶段。

    5.3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6、投标人的信息核查

    6.1对投标企业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相互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并将其计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列入黑名单。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理。

    6.2项目评标方式为: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定方式定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因吉林省建设信息网维护,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 1572号 联系人:祝伟嘉 电话: 0431-84533735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弘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与临河街交汇处六合福田(垠禄新界) 7层715号

    联系人:祝洪丹

    联系电话: 13604407212( 办公电话

    监督部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联系电话: 0431-89641633

    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 0431-82752638  邮箱:jstzbc123@126.com

    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号建设大厦428室招投标管理处

    邮编: 130051

    长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 0431-89641633  邮箱:ccjw88779829@163.com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 700号

    邮编: 130000

电子保函提示:

投标单位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一体化交易平台,在系统“电子保函申请”菜单下,点击“立即申请”按钮,进入电子保函申请页面申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当前以系统开具为准,开标后以系统查到的电子保函作为 保证金鉴收的 依据!

温馨提示:

1 、有意向参加投标的用户操作如下:

(1) 办理数字证书 CA 并登录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 免费注册,并且完善基本信息;

(2) 基本信息验证通过后登录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 ,在【对应的业务】 - 【招标文件下载】菜单下载招标文件。

2 、投标单位下载招标文件后,以保函方式缴纳的请注意,开标前,投标单位需在系统“电子保函申请”菜单下提前申请电子保函!开标后以系统收到的电子保函为准!电子保函接收以系统开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