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项目地址: 工程内容
- 规模: 标段名称项目编号建设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造价(万元)标段名称: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标段项目编号:JLJY2022-SG049-1建设地点:大砍子村工程内容:1.灌溉与排水工程2.机耕路工程3.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工程造价(万元):797.546965标段名称: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标段项目编号:JLJY2022-SG049-2建设地点:龙泉坪村工程内容:1.灌溉和排水工程2.机耕路工程3.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工程造价(万元):594.12544 2.4资金来源: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范围: 2.1工程名称: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具体
- 报名结束时间: 2022-12-06
项目详情
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采用资格后审
)
招标项目编号:
JLJY202
2
-SG04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已由
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
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汪
发改审批字【
2022】49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以《关于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批复》延州农发【2022】35号文件
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
,建设资金为
中央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
行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2招标范围及工程内容:
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具体详见各标段工程量清单)。
2.3标段划分及各标段的建设地点、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见下表:
|
标段
名称
|
项目编号
|
建设地点
|
工程内容
|
工程造价
(万元)
|
|
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标段
|
JLJY202
2
-SG049
-1
|
大砍子村
|
1.灌溉与排水工程
2.机耕路工程
3.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797.546965
|
|
2021年汪清县东光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标段
|
JLJY202
2
-SG049
-2
|
龙泉坪村
|
1.灌溉和排水工程
2.机耕路工程
3.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594.12544
|
2.4资金来源: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2.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6计划开、竣工日期:2022年12月16日至202
3
年
12月31日,共计
381日
历天。
2.7工程质量要求: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0600-2014)
及国家、吉林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6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提供2019~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8投标人201
9
年
11
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9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
查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
的
网络截图)。
3.10
本项目共包含
2个标段,所有
标段可兼投不可兼中
。
3.11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均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须提供就业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12投标人应向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企业有关信息(详见《关于收集参与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信息的通告》)。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因疫情防控原因本项目采取网络购买文件的方式。
凡有意参加
的
投标
人
,请于
2022年
11
月
14
日至
202
2
年
11
月
18
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
时
30
分
至
11
时
00
分
,下午
13时30
分
至
16时00
分(
北京时间,下同),
必须
将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发送至
3423319672@qq.com
邮箱(邮件标题购买
XX项目
招标
文件材料-投标人单位全称)
,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进行资料收到确认。必须发送以下
资料扫描件(加盖
单位
公章)
: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有,格式参考招标公告
附件
1
)
;
②委托代理人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④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⑥注册建造师证及其安全考核B证;
⑦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关于收集参与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信息的通告》的证明材料(企业报送信息邮箱截图)。
4.2
如投标人发送的资料不完整,代理机构在确认收到资料后
24小时内告知投标人进行补充、修改(投标人须在购买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充、修改等内容,逾期不再受理);代理机构将“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登记
表
”电子版发送至合格的投标人邮箱;投标人须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连同
招标文件费银行转账凭证
,加盖公章后扫描(
PDF格式)回复发送至上一条指定的信箱。
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及上一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后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代理机构
,地址详见本公告
“7.联系方式”;
4.
3
招标文件
售价:
1000
元
/标段
,
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指定基本账户(转账备注须注明
XX项目招标文件费),逾期不受理,售后不退
。
4.4 招标文件费确认到账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发送到投标人邮箱,以到付方式邮寄纸质文件和发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由于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大厅需测温,可能因入厅人员较多导致时间延误,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如下
:
1、2标段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定为
2022年12月6日8时
00
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年12月6日9时
00
分
;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1室),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
5.3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提供吉祥码且体温正常。
5.4未购买招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5.5投标申请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金额为
1标段10
万元
,
2标段8
万元人民币
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或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5.6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汪清县农业农村局
办
公
地
址:汪清县汪清镇林东街东
875号
联
系
人:
刘吉乾
联
系
电
话:
0433-8811927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延吉市人民路
2239号3001
联
系
人:
焦艳
联
系
电
话:
0433-8316525
开
户
银
行:交通银行延边分行河南支行
账
号:
2712 1160 2010 1412 06238
监督
管理
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吉林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
2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购买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文件及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委托期限内,投标人应保证其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