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动评审]赣州市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内容公开
- 项目名称: 非自动赣州市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勘察设计
- 项目地址: 赣州市寻乌
- 范围: 2.1工程概况:赣州市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为赣州市寻乌、会昌县,总里程约42.074km(其中寻乌县境内大修工程38.545km、会昌县境内大修工程3.529km), 本项目总投资 (约)13071.91万元,勘察设计费151.07万元 ; 路线长度约42.074公里,含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及沿线设施、施工路段复绿、其他工程)的工程勘察、外业成果验收、施工图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概预算文件编制及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 报名开始时间: 2024-09-06
- 报名结束时间: 2024-09-29
- 开标时间: 2024-09-29
项目详情
赣州市
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
勘察设计
招标
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赣州市
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
详见赣州市
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赣州市
2025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寻乌、会昌G206线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
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寻乌分中心
地
址:
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石圳大道
8号
联
系
人:
林工
电
话:
0797-2830770
邮
编:
342200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菲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寻乌县广寻物流园
13号楼第二层
联
系
人:
曾工
电
话:
0797-2806599
邮
编:
341000
监
督
部
门
:
寻乌县交通运输局
监
督
电
话:
0797-2830766
附件: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
2)被江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2.1.3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
函填写
|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文件
填写及组成
|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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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
勘察设计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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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要求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
实质性响应
|
对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
委托
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
2.1.
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投标
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
|
|
|
|
已标价
报价清单
文字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
|
文件
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且每个路段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每个路段的投标报价之和应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一致,
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
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
)
、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财务
要求
”的规定
|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
|
项目负责人
资格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项目负责人资格
”的规定
|
|||
|
分项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分项负责人资格
”的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0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技术能力:
5
分
业
绩:
15
分
履约信誉:
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2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
3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100%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9
位小数
|
续上表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
2.2.4
(
1
)
|
技术建议书
|
40
分
|
对
招标
项目的理解
和总体设计思路
|
8
分
|
投标人对
招标
项目
(
1)现状的认识和评价(2)设计的总体设计思路等方面进行
阐述
,
阐述
得好的,
得
7.2
-
8
分;较好,
得
6
-
7.2
分;一般,
得
4.8
-
6
分
。
|
|||
|
招标项目
勘察设计的
特点
、
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
及其对策措施
|
9
分
|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
1)勘察设计的特点(2)实施对策的认识和理解(3)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4)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8.1-9分;较好,得6.75-8.1分;一般,得5.4-6.75分。
|
||||||
|
技术方案及必要的图纸
|
15分
|
根据项目计划表,对公路现状基础资料收集齐全、调查分析全面准确、公路路线调查准确、并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且造价估算准确的得
13.5-15分,较全面得11.25-13.5分,一般得9-11.25分。
|
||||||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2
分
|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
1.8-2分;较好,得1.5-1.8分;一般,得1.2-1.5分。
|
||||||
|
勘察设计的
质量保证措施
、
进度保证措施
、安全
保证措施
|
2
分
|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
1)本项目质量保证措施(2)本项目进度保证措施(3)本项目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1.8-2分;较好,得1.5-1.8分;一般,得1.2-1.5分。
|
||||||
|
后续服务的安排
|
2
分
|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进行阐述,阐述得好的,得
1.8-2分;较好,得1.5-1.8分;一般,得1.2-1.5分。
|
||||||
|
后续服务的保证措施
|
2分
|
对近
5
年内投标人每完成过
1
个国省道路面养护工程项的后续服务评价优良的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
以发包人出具的履约证明为依据,未提供不加分
)
。
|
||||||
|
主要
人员
|
25
分
|
基本分
|
15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得
15
分
。
|
||||
|
项目负责人加分项
|
10
分
|
①
项目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加
2
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加
2
分
,最多加
4
分
。
②
项目负责人近
5
年内每具有
1
个
32km
以上(单个合同内完成设计项目的累计长度,下同)国省道路面养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加
2
分,最多加
6
分。
本项加分项最多加
10
分。
|
||||||
|
2.2.4
(
3
)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
-偏差率
×100× E1
;
(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F
+偏差率
× 100× E2
。
其中:
F是投标价所占的评分满分值
10
分,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1
,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0.5
。
|
|||||
|
2.2.4
(
4
)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5
分
|
基本分
|
5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得
5
分
。
|
||
|
业绩
|
15
分
|
基本分
|
9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的,得
9
分
。
|
||||
|
业绩加分项
|
6
分
|
近
5
年内(以施工图批复时间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的完成时间为准,下同)完成
过一项
32
km
以上(单个合同内完成设计项目的累计长度,下同)
国省道路面养护工程(路面大中修或预防性)勘察设计或咨询审查业绩的加
1.5
分,本项最多加
6
分。
|
||||||
|
履约信誉
|
5
分
|
履约信誉
|
5
分
|
被评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得
5
分,被评为
A
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得
4
分,被评为
B
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得
3
分。
优先采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如未参与江西省信用评价的可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新设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均未参与江西省和全国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
B
级信用对待)。
投标人应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页截图,未参与江西省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应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网页截图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 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
,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
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开标程序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
复印件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信封开封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