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北机场三期扩建场外配套路网-神州路工程设计项目[重发公告第1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昌市发布时间:2025-04-28来源: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昌北机场三期扩建场外配套路网神州路工程设计项目重发

项目详情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南昌临空经济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昌北机场三期扩建场外配套路网-神州路工程设计项目
工程地址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起现状昌北机场北货运区,往北与机场北路相交后与现状昌九大道相交,并与现状紫金大道相衔接
建筑面积 1.0㎡ 结构/层数 /0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设计服务。设计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涉铁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弱电工程等的设计。
招标控制价 1319500.00元 开标时间 2025年02月07日
中标候选人排序及相关内容
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名称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投标报价 989625.00 元 综合评估法得分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姓名 华锋 注册编号 AD243100347
等级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申报的业绩 1、临海市铁路大道综合提升改造工程(设计);2、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配套工程)设计。
第二中标排序单位名称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投标报价 989625.00 元 综合评估法得分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姓名 张晓松 注册编号 S033101945
等级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报的业绩 1、抚州大街西延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1标段(新建区段);2、中医药科创城阳光大道工程(桑海大道-赣新大道)。联合体牵头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备注:评标阶段,其中一名专家在交易网系统中输入技术分错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系统输入分值分别为72.5分和72分,实际分值为72分和72.5分,但最终得分输入正确,不影响排名顺序。
第三中标排序单位名称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投标报价 989600.00 元 综合评估法得分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姓名 李的平 注册编号 S136500425
等级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报的业绩 1、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三标段工程总承包(EPC );2、无锡市高浪路快速化改造二期(菱湖大道~长江南路段)工程GL04 (工程总承包);3、九龙湖过江大桥勘察设计。
本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情况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单位的数量 3
通过资审的家数 3 未通过资审的家数 0
中标候选人得分情况(专家名单不得公布)
单位/评委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总分 商务分 技术分 总分 商务分 技术分 总分 商务分 技术分
评委1 92.7 19.5 73.2 92.7 19.5 73.2 91.2 19 72.2
评委2 90.4 19.5 70.9 87.6 19.5 68.1 86.2 19 67.2
评委3 96.9 19.5 77.4 93.9 19.5 74.4 94.3 19 75.3
评委4 91.5 19.5 72 92.0 19.5 72.5 90 19 71
评委5 96.4 19.5 76.9 94.7 19.5 75.2 93.2 19 74.2
评标得分 93.70 92.70 91.47
注:评委顺序非评标报告计分顺序
原中标候选人无效投标原因及其依据
单位名称
无效投标原因
认定依据
公示截止期:2025年02月12日
异议受理
招标人名称 南昌临空经济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576290927
招标人地址
代理机构名称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5180160020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监督机构
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91-83826798
注:1、若招标项目为构筑物或市政工程,招标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中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层数”则修改为:“构筑物容积”和“结构/高度”或者修改为“规模”和“用途”。 2、在填写“投标文件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无效投标原因及其依据”内容时,填写栏目按被无效投标单位的数量自行添加。 3、当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出现投诉纠纷,原中标候选人经认定为无效投标,须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第二次公示(或者中标候选人第三次公示),此时应当需填写“原中标候选人无效投标原因及其依据”,同时按规定重新填写“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名称”、“第二中标排序单位名称”和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