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泗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成果汇总服务成交公告采购包1
- 项目名称: 2023年泗阳县全国土壤普查项目成果汇总服务
- 概况: 项目编号:JSZC-321323-SSJT-C2024-0118 项目名称:2023年泗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成果汇总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9.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139万元,高于此限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士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士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农建发(2022)1号)、《省政府关于作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2)39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图与专题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形成方法(试行)》和《江苏省泗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工作,相关工作涵盖文献检索与调研、土壤制图、报告和土壤志撰写、土壤普查成果展示平台构建以及咨询论证等内容
项目详情
二、项目名称: 2023年泗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成果汇总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 1 | 南京农业大学 | 12100000466007562R | 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 | 87.32(均分制) | 136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类 |
|
名称: 2023 年泗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 - 成果汇总服务 服务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士壤普查的通知》 ( 国发〔 2022 〕 4 号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士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 > 的通知》 ( 农建发〔 2022 〕 1 号 ) 、《省政府关于作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 ( 苏政发〔 2022 〕 39 号 ) 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2024 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 2024 〕 10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图与专题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清单及形成方法(试行)》和《江苏省泗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工作,相关工作涵盖文献检索与调研、土壤制图、报告和土壤志撰写、土壤普查成果展示平台构建以及咨询论证等内容 服务要求: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供应商承诺、响应文件进行服务 服务时间: 2024年12月底要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成果及 展示平台建设 、数字化图件以及文字报告等成果;2025年5月底要完成《泗阳县土壤》的编撰和刊印;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县土壤普查工作验收,具体时间以省厅最新要求为准。 服务标准: 合格。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并通过各级部门验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淮、田磊、包学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 】 1980 号文规定的标准下浮 30% 收取招标代理费。金额:12516.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0527-84363063 。
2. 成交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情况:南京农业大学(联合体牵头人)、爬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单位地址: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路江淮农贸市场东侧
联系人:孙楠
联系电话:187625891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泗阳县桃源北路5号桃源山庄西门北侧
联系人:宣伟
联系电话:139514595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宣伟
电话:1395145956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