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复审)项目中标公告采购包1

常州市发布时间:2025-11-26来源: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成交公示 采购项目公告
  • 项目名称: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复审项目
  • 概况: 项目编号:JSZC-320412-SYZB-G2025-0114 项目名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复审)项目 预算金额:87.000000万元(采购包1:47.000000万元;采购包2:4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收费标准的100%,收费标准:“(1)基本收费:苏价服(2014)38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结算审核中基本收费(收费基数为送审建安工程造价)的80%;(2)效益收费:苏价服(2014)38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结算审核中效益收费(收费基数为核减额)的100

项目详情

项目编号 JSZC-320412-SYZB-G2025-0114

项目名称: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复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采购包1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优惠率
1 江苏广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91320411794587834P 太湖中路23号601 90.4(均分制) 84%

采购包2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优惠率
1 江苏三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1320412672030624P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708号 96(均分制) 85%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复审)项目

服务范围:

1 . 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消耗量定额和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等,审核或复核工程造价。

2 . 现场踏勘、计量审核或复核。

3 . 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审核或复核确定。

4 . 出具工程造价 复审 报告。

服务要求:

1 .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基建管理、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结算 复审 工作,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审核服务,对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责保密责任。

2 . 中标人派出的工程 复审 人员,应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并记录审核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做好审核资料、工作底稿整理、归集,并按采购人有关规定格式和质量要求提供审核结论和审核结果文件。

3 . 复审 项目完成,负责将审计项目的资料全部清点退还,并提交归档资料及工作底稿。

4.在项目 复审 过程中,协助 采购 人进行争议谈判 或参加相关论证会议

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所有结算审核完毕并提交相关咨询报告终结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及验收规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浩、毛雯婷、徐德民、吴文英、毛茹花

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为1.5%,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为0.8%,中标金额在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为0.45%,中标服务收费按上述计算方法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

01包代理费:3000元。 02包代理费:3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

单位名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本级

单位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联系人:毛女士

联系电话:0519-898632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尚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1-301号

联系人:嵇玲

联系电话:0519-88818295(8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嵇玲

电话:0519-88818295(8000)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