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纤维汽车轮毂厂房建设项目监理
- 项目名称: 碳纤维汽车轮毂厂房建设项目监理
- 项目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
- 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0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2304.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49725平方米。本项目规划新建7栋厂房、1栋研发办公楼、1栋员工宿舍、主次门卫、机电用房等。配套场地硬化、道路铺设、停车场、围墙、绿化、给水、排水、供配电、通信、照明、消防等公用和辅助工程的建设,以满足功能实用需要; 2.3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碳纤维汽车轮毂厂房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配套工程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 2.4监理服务期:暂定30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包括竣工验收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同时配合至审计结束。监理费不因实际工期的延长而增加; 2.5监理招标最高限价:13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否决其投标;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住建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本市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3.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在投标单位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 说明: (1)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上述证明资料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投标文件中链接至企业诚信库获取到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内容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书的验收时间为准,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以监理合同为准。 (3)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需要明确的内容,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 (4)类似业绩指新建的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分类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执行)。 (5)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 3.9其它要求: (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5号文规定,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2)本工程要求投标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慎重考虑拟安排工程管理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拟安排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监理机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中标总监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承诺亲临现场,实际指挥监理。 (4)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F、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本项目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总监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有在监但满足要求)、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
- 范围: 2.1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黄山路东侧; 2.2工程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0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2304.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49725平方米。本项目规划新建7栋厂房、1栋研发办公楼、1栋员工宿舍、主次门卫、机电用房等。配套场地硬化、道路铺设、停车场、围墙、绿化、给水、排水、供配电、通信、照明、消防等公用和辅助工程的建设,以满足功能实用需要; 2.3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碳纤维汽车轮毂厂房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配套工程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 2.4监理服务期:暂定30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包括竣工验收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同时配合至审计结束。监理费不因实际工期的延长而增加; 2.5监理招标最高限价:13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否决其投标;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住建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本市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3.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在投标单位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 说明: (1)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监理合同和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上述证明资料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投标文件中链接至企业诚信库获取到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内容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书的验收时间为准,工程规模(建筑面积)以监理合同为准。 (3)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需要明确的内容,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时间等,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 (4)类似业绩指新建的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分类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执行)。 (5)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当提供经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 3.9其它要求: (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5号文规定,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2)本工程要求投标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慎重考虑拟安排工程管理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拟安排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监理机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中标总监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承诺亲临现场,实际指挥监理。 (4)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F、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本项目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总监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有在监但满足要求)、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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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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