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015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TF1标)施工总承包及铁力至凤阳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
- 项目名称: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TF1标施工总承包及铁力至凤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
- 概况: 2.1项目概况 (1) G1015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TF1标) 路线起于通河县凤阳村西侧,顺接铁科高速铁力至凤阳段
- 报名结束时间: 2022-11-04
项目详情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 TF1 标)施工总承包及铁力至凤阳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 社会资本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 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包括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 凤阳至方正段 工程( TF1 标)、铁力至凤阳段工程,其中: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 工程由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 G1015 铁科高速凤阳至方正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交通〔 2022 〕 391 号),采用政府收费(还债)模式建设。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以 《关于铁力至科右中旗国家高速公路黑龙江省凤阳至方正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交公路函〔 2022 〕 427 号)批复,施工图设计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力至科右中旗国家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黑交发〔 2022 〕 358 号)批复。项目法人单位为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中心,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为交通运输部车购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收费公路专项债及地方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由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关于 G1015 铁科高速铁力至凤阳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黑发改交通〔 2022 〕 390 号)批准建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建设运营。初步设计由 交通运输部 以 《关于铁力至科右中旗国家高速公路黑龙江省铁力至凤阳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交公路函〔 2022 〕 428 号)批复。本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批复》(黑财金〔 2022 〕 67 号)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G1015 铁科高速铁力至凤阳段 PPP 模式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 2022 〕 77 号)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的实施。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中心作为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 TF1 标)施工总承包及铁力至凤阳段工程 PPP 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 “ 本项目 ”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 TF1 标)施工总承包及铁力至凤阳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 1 )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 ( TF1 标)
路线起于通河县凤阳村西侧,顺接铁科高速铁力至凤阳段。路线向南沿 S207 伊牡公路西侧布设,在通河县凤山镇设置凤山互通;继续向南在青山村西侧上跨岔林河,经铧子山森林公园东侧,在通河县西北侧与 G102 京抚公路交叉,设置通河西互通;路线向西南方向,在方正县望江楼村东侧跨过松花江,在方正县天门乡西北侧到达本标段终点,顺接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 TF2 标。项目建设期为 3 年。
项目建设里程 64.8 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 100km/h ,路基宽 26m 。另设置服务区 1 处、养护工区 2 处、收费站 2 处、监控通信分中心 1 处。
主要控制点:凤山镇、通河镇、天门乡、方正镇、通河县规划机场、松花江、岔林河等。
全线共设特大桥 3513m/1 座,大桥 3200m/12 座,中桥 963m/17 座,涵洞 86 道,互通式立体交叉 2 处,服务区 1 处,匝道收费站 2 处,养护工区 2 处,管理分中心 1 处,天桥 8 座。
( 2 )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
项目起于铁力市西侧,衔接 G1111 鹤哈高速公路( K274+326 ),设置铁力西枢纽互通。路线向南,上跨 G222 嘉临公路,设置王杨互通,随后上跨绥佳铁路、下穿规划哈伊高铁桥梁;继续向南,在茂林林场东侧设置茂林互通衔接双林公路,随后路线经卫林经营所,在燕安经营所西侧设置燕安互通;路线向东南方向,经青林经营所,沿双林公路西侧布设;随后穿过兴隆国家森林自然公园,经太平林场、凤山林场,在通河县凤阳村西侧到达本项目终点,顺接铁科高速凤阳至方正段。项目建设期为 3 年。
主要控制点为:铁力市、王杨乡、春光林场、茂林林场、燕安经营所、太平林场、凤阳村等。
建设里程 86.3 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 100km/h 。路基宽 26m 。另设置服务区 2 处、养护工区 2 处、收费站 3 处、监控通信分中心 1 处。
全线共设特大桥 1091m/1 座,大桥 2280m/8 座,中桥 1069m/19 座,涵洞 146 道,互通式立体交叉 4 处,服务区 2 处,匝道收费站 3 处,养护工区 2 处,管理分中心 1 处,天桥 9 座。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 TF1 标)施工总承包及铁力至凤阳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划分为 1 个标段,标段编号: TFF-1 。
2.3 合作模式
本次招标包括 A 项目和 B 项目,其中:
2.3.1 A 项目为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 TF1 标)施工总承包: 包括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凤阳至方正段工程项目( TF1 标)的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以及其他工程等全部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的全部内容。建设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
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 36 个月,计划开工时间: 2022 年 12 月 10 日。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2.3.2 B 项目为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 B 项目以 PPP 模式实施,运作方式为建设 - 运营 - 移交( BOT ),具体为:
(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为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的识别、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执行和移交等工作。
( 2 )中标的社会资本递交履约担保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投资协议》、《 PPP 项目合同》后,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投资协议》。
( 3 )黑龙江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与选定的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并作为特殊管理股东。双方签署《股东协议》(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并认缴其应缴部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 4 )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 PPP 项目合同》。
( 5 )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施工图优化、建设实施;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养护及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债务偿还、资产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提供通行服务。
( 6 )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获得投资回报。
( 7 )在合作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情况进行监管。
( 8 )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2.3.3 B 项目回报机制
PPP 项目( B 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2.3.4 B 项目投融资结构
B 项目 批复估算总投资 64.01 亿元,对应 PPP 项目总投资 56.01 亿元。初步设计批复概算 57.95 亿元,沿线地方政府负责筹集的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7.13 亿元不纳入 PPP 合作范围且不计入 PPP 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的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1.28 亿元(用于项目公司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费(除取、弃土场外临时用地)、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纳入 PPP 合作范围且计入 PPP 项目总投资,调整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对应的 PPP 项目总投资 50.83 亿元。其中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出资 5.91 亿元(占 51% ),拟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交通专项建设资金 13.69 亿元,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债务资金(含建设期利息) 31.23 亿元。
项目资本金按批复概算总投资的 20% 安排,为 11.59 亿元。政府方以拟申请的车购税资金出资 5.68 亿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49% ),中标社会资本以自有资金出资 5.91 亿元(占项目资本金的 51% )。政府方以拟申请的车购税中的 8.01 亿元作为建设期投资补助。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债务资金的还本付息责任,政府方不承担融资义务及债务偿还责任。
2.3.5 B 项目合作期限
B 项目 PPP 合作期限共 33 年,其中建设期 3 年、运营期(含收费期) 30 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
3 .1 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 法人资格要求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人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 )近三年内,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 )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 2019 年 8 月 1 日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满足本项要求。)
3.1.2 资质要求
( 1 )投标人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投标人应同时具备:
1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5 )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总体上应满足上述要求,承担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与所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资质。联合体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 “ 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 ” 的资质进行考核。 )
3.1.3 财务要求
( 1 )最近连续三年(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均为盈利;最近连续三年( 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最近连续三年(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如为联合体投标,计算 “ 每年净利润 ” 、 “ 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时按联合体所有成员累计之和计算。)
( 2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或者承担项目能力的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资产投资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本项要求。)
( 3 )营运资金( 2021 年度流动资产 -2021 年度流动负债 + 专为 A 项目工程提供的银行信贷)总和不得少于 A 项目估算总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5% (即 13.98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为联合体投标,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注:投标人(联合体成员)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以成立以来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数值为准。
3.1.4 投融资能力要求
( 1 )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B 项目估算总投资的 35% (即 22.4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2 )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总资产不低于 7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3 )具有不低于 B 项目估算条件下项目资本金 51% (即 6.5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 =2021 年末净资产 - 固定资产净值 - 无形资产 - 在建工程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借款。 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 4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针对 B 项目开具的贷款意向书累计金额不得低于估算条件下项目所需融资金额(即 35.79 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证明与贷款意向书可开具其中之一,也可根据需要两者均开具,但总额度应满足所需融资金额。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联合体各成员无需全部出具。)
3.1.5 信誉要求
( 1 )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 2 ) 投标人 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不存在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情况;
( 3 ) 投标人 在最新年度交通运输部或 2021 年度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 D 级;
( 4 ) 投标人 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及 “ 信用中国(黑龙江) ” 网站( www.hljcredit.gov.cn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标人 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 投标人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6 ) 投标人 、 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 2019 年 8 月 1 日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满足本项要求。)
3.1.6 投融资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投资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国内承担过(须同时满足):
( 1 )不少于 2 个高速公路 PPP 项目投融资业绩;
( 2 )高速公路 PPP 项目投融资业绩的累计项目总投资不少于人民币 100 亿元。
(需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入库,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业绩累计需满足本项要求。同时满足( 1 )、( 2 )项业绩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计算;投融资业绩仅计算以 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成员)名义签署的合同,投融资业绩额度按 投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成员)名义签署的合同总额计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的同一业绩(按合同计)只计算一次)。
3.1.7 施工业绩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规定网站查询结果中的交工日期为准)在国内完成过( 1 )和( 2 )施工业绩:
( 1 )累计完成不少于 100km 的高速公路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施工业绩(施工内容至少包含路基或路面或桥涵,同一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工程里程不重复计);(如为联合体投标,按承担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的相应业绩累计计算。)
( 2 )至少完成过一座公路特大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按承担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的相应业绩认定。)
注:同一施工业绩同时满足第( 1 )、( 2 )目施工业绩要求时,可分别予以认定计算。
3.1.8 主要人员要求
( 1 )项目经理至少 5 人,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 投标人 (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与 投标人 (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2 )项目总工至少 5 人,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与 投标人 (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6 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按 1 家计算(本条规则仅适用于计算 “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 ” ),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联合体成员分别在 A 项目和 B 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比例,各联合体成员对 B 项目的出资额、出资比例等核心内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参股项目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为联合体内部出资比例最大的一方。联合体成员在成立项目公司作为股东时的出资比例、出资额、权利和义务等核心内容约定,应与联合体协议书中的约定一致。
( 2 )联合体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 “ 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 ” 的资质进行考核。
(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不予通过;
( 4 )各联合体成员对 B 项目出资资本金不得存在 “ 明股实债 ” (名义上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但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保底或固定收益)、 “ 抽屉协议 ” 、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等违规出资行为(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除外),否则,一经查实, 投标人 的投标、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 5 )除因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外,在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工作内容、工程量、 B 项目出资比例等核心内容约定均不得变动。
( 6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除外),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3.4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资格预审审查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3.5 参加并通过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 PPP 项目( B 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本次招标不再对其进行 B 项目的资格审查,仅进行 A 项目资格审查条件的资格后审;如投标人发生变化(包括联合体成员调整)以及未参加 B 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则对其进行 A 项目和 B 项目各项资格条件的资格后审。
3.6 本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潜在投标人应 先在 “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 ( http://www.hljggzyjyw.org.cn/ )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 “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 上的 “ 交易平台 ” ,明确所投项目,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 0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
具体事宜详见 “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 中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和工程建设(投标人用户手册)。未按 “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 的流程要求完成全部操作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2 招标文件免费提供下载。
4.3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网上操作等相关事宜。
4.4 参加并通过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 PPP 项目( B 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调整)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获取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均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5.2 本项目投标要求投标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0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130-2 号)开标室。同时递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纳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盖单位公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开标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 9 时 30 分,开标地点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130-2 号)开标室,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
5.4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电汇或电子保函形式: ① 采用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由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汇入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的银行。黑龙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默认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开标前 48 小时(如因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② 采用电子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相关规定执行。
6.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 )、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hljggzyjyw.org.cn/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http://jt.hlj.gov.cn/ )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1. 招标人信息
名 称: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72 号
联 系 人:陈浩
联系方式: 13804587548
2.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20 号世纪兴源大厦 8 层
联 系 人:张君
联系方式: 18840629700
电子邮件: huajiehlj@126.com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及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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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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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人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 )近三年内,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 )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 2019 年 8 月 1 日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满足本项要求。) 2 、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投标人应同时具备: 1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5 )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均须具备)。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总体上应满足上述要求,承担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与所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资质。联合体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 “ 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 ” 的资质进行考核。) |
注: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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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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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目 |
( 1 )营运资金( 2021 年度流动资产 -2021 年度流动负债 + 专为 A 项目工程提供的银行信贷)总和不得少于 A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5% (即 13.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为联合体投标,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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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 |
( 1 )最近连续三年(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均为盈利;最近连续三年( 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最近连续三年(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如为联合体投标,计算 “ 每年净利润 ” 、 “ 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时按联合体所有成员累计之和计算。) ( 2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或者承担项目能力的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资产投资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本项要求。) |
注: 1. 投标人(联合体成员)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以成立以来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数值为准。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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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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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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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 |
( 1 )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B 项目估算总投资的 35% (即 22.4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2 )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总资产不低于 7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3 )具有不低于 B 项目估算条件下项目资本金 51% (即 6.5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 =2021 年末净资产 - 固定资产净值 - 无形资产 - 在建工程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借款。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 4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针对 B 项目开具的贷款意向书累计金额不得低于估算条件下项目所需融资金额(即 35.79 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证明与贷款意向书可开具其中之一,也可根据需要两者均开具,但总额度应满足所需融资金额。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联合体各成员无需全部出具。) |
注: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 联合体投标,企业净资产加权平均计算示例:联合体由 A 、 B 、 C 三家单位组成,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50% 、 30% 、 20% ,三家单位净资产分别为 40 亿元、 20 亿元、 10 亿元,加权平均计算结果: 40×50%+20×30%+10×20%=20+6+2=28 亿元 >22.40 亿元,满足净资产资格条件要求。 “ 总资产 ”“ 自有资金 ”“ 融资金额 ” 依照相同原则计算。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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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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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 2 )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不存在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情况; ( 3 )投标人在最新年度交通运输部或 2021 年度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 D 级; ( 4 )投标人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及 “ 信用中国(黑龙江) ” 网站( www.hljcredit.gov.cn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5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6 )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 2019 年 8 月 1 日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行为。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满足本项要求。) |
注: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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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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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目 |
1. 施工业绩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规定网站查询结果中的交工日期为准)在国内完成过( 1 )和( 2 )施工业绩: ( 1 )累计完成不少于 100km 的高速公路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施工业绩(施工内容至少包含路基或路面或桥涵,同一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工程里程不重复计);(如为联合体投标,按承担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的相应业绩累计计算。) ( 2 )至少一座公路特大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按承担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的相应业绩认定。) 注:同一施工业绩同时满足第( 1 )、( 2 )目施工业绩要求时,可分别予以认定计算。 2. 主要人员要求 ( 1 )项目经理至少 5 人,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2 )项目总工至少 5 人,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名称一致。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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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 |
1. 投融资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投资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国内承担过(须同时满足): ( 1 )不少于 2 个高速公路 PPP 项目投融资业绩; ( 2 )高速公路 PPP 项目投融资业绩的累计项目总投资不少于人民币 100 亿元。 (需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入库,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业绩累计需满足本项要求。同时满足( 1 )、( 2 )项业绩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计算;投融资业绩仅计算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成员)名义签署的合同,投融资业绩额度按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成员)名义签署的合同总额计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的同一业绩(按合同计)只计算一次)。 |
注: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 道桥相关专业:公路、道路、桥梁、道桥、土建、土木、交通等专业。
3.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当为拟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投标人(联合体成员)的人员。
4.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应提供承诺,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任职项目上撤离。
评标办法前附表 [ 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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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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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1 ) A 项目评标价低的优先; ( 2 )被交通运输部(最新年度)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021 年度)评为较高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和黑龙江省信用等级的以等级高的为准)(联合体投标的,按承担施工总承包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等级低的计算); ( 3 ) B 项目综合评分高的优先。 ( 4 ) A 项目综合评分高的优先。如果 A 项目综合评分也相等,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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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1 )投标文件按照 招标文件 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绩效评价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 )投标 文件 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c. 若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满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规定。 ( 4 )投标人 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5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6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的组成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各项要求 。 ( 7 ) 投标人 如对 A 项目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的要求填写了 “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8 )同一 投标人 未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9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10 )投标人的投标内容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招标范围的相关内容。 (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1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13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14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15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7.4 项规定。 ( 16 )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 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17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比例报价、通行费收入政府支付比例; 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 )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 )同一投标人未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6 )报价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2.6 项要求,未提交调价函。 ( 7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 A 项目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 A 项目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A 项目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8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7.4 项规定。 ( 9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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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 “N 证合一 ” 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经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证明); ( 2 )投标人的法人资格及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录 1 的规定; (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录 2 的规定; ( 4 )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录 3 的规定; ( 5 )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录 4 的规定; ( 6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录 5 的规定; ( 7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8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4.3 项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参加并通过 G1015 铁科高速公路铁力至凤阳段工程 PPP 项目( B 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本次招标不再对其进行 B 项目的资格审查,仅进行 A 项目资格审查条件的资格后审;如投标人发生变化(包括联合体成员调整)以及未参加 B 项目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则对其进行 A 项目和 B 项目各项资格条件的资格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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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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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A 项目施工总承包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 施工总承包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 2 ) A 项目施工总承包评标价平均值 B 的计算 B 为标段内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5 %的投标人除外;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投标报价出现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所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任一情形的投标人除外)的评标价按下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平均值: 若 m≤5 ,则直接计算 m 个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若 m > 5 ,则去除一个最高值( P max )和一个最低值( P min ),然后计算其余 m-2 个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注: m 为标段内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5 %的投标人除外;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投标报价出现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所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任一情形的投标人除外)的家数。 ( 4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式中: G 为评标基准价 A1 为 A 项目施工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 B 为 A 项目施工总承包评标价平均值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 、 0.35 、 0.40 三个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Y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2.2 、 2.4 、 2.6 、 2.8 、 3.0 十一个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随机抽取的系数由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系数只抽取一次,连续 3 次抽取无被抽取的投标人应答,由监督人指定抽取人。 ( 5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如果投标人认为本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 6 )除计算差错外,评标基准价在本次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a. 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b. 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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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仅适用于 A 项目施工总承包 偏差率 =100%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二位小数 注:上述偏差率计算公式仅适用于 A 项目施工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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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A 项目综合得分 *40%+B 项目综合得分 *60%=A 项目(商务文件评分 + 技术文件评分 + 报价文件得分) *40%+B 项目(商务文件评分 + 技术文件评分 + 报价文件得分)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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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评标 结果 |
按综合得分由高往低排序,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本项目的前三名投标人为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若不足 3 名则只推荐相应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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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 A 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5 项内容不适用。 ( 2 )本项目招标人设置成本价评估值 C ,成本价评估值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 “ 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 ” 的重要参考依据。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评估值的,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提供投标报价单价构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详细的清单预算、主要材料来源及价格证明材料以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时备查。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不需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C= ( A1×0.85+∑T/N ) /2, 其中: A1 为 A 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T 为通过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且 A1×0.8≤T≤A1×0.9 的投标人投标报价; N 为满足 T 的投标人数量; 当 N = 0 时, C = A1×0.85 。 通过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不会因其投标报价未参与成本价评估值 C 计算而被否决。 (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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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融资经验、运营经验、 A 项目企业业绩加分条件的,可分别予以加分。 2. 各评分因素(报价评分项除外)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单项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或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单项最高分和一个单项最低分后计算),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单项打分分值小数点后保留一位,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4. 对于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的偏差率等计算评标价得分的过程值,均不对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限制;在开标现场,评标基准价暂按四舍五入后保留 7 位小数进行记录;评标价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的小数点后位数,以能够区分出不同评标价的得分高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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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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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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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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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1 ) |
施工组织设计 |
7 分 |
7 分 |
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有针对性,施工方法、技术、工艺可行;各施工节点符合项目所在地气候特点要求,关键施工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可靠,进度计划满足工期要求;管理方案可行,管理目标明确,组织管理体系合理,管理制度明确;绿色公路建设方案合理,创建品质工程方案可行,控制措施满足施工要求。 ① 一般,得基本分 4.2 分; ② 较好,得 4.2-5.6 分; ③ 好,得 5.6-7 分。 注:区间分值不包含下限,包含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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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2 ) |
主要人员 |
10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6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得 3.6 分,加分条件如下: ( 1 )每具有 1 个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项目经理加 0.2 分,本项最多加 1 分; ( 2 )在所有已交工业绩中,每个项目经理每具有 1 个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以标段计,至少包含路基工程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或桥梁工程)的项目经理业绩,加 0.2 分,每个项目经理最多加 0.4 分,本项最多加 1.4 分。 注:项目经理加分业绩中所提到的高速公路项目是指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个人业绩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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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4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 2.4 分,加分条件如下: 在所有已交工业绩中,每个项目总工每具有 1 个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以标段计,至少包含路基工程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或桥梁工程)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加 0.2 分,每个项目总工最多加 0.4 分,本项最多加 1.6 分。 注:项目总工加分业绩中所提到的高速公路项目是指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个人业绩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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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3 ) |
评标价 |
7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70- 偏差率 ×100×E1 ; (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70+ 偏差率 ×100×E2 ; 其中: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1.0 ;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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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4 ) |
其他因素 |
财务能力 |
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得 3 分; 加分条件如下: ( 1 )营运资金( 2021 年度流动资产 -2021 年度流动负债 + 专为本项目工程提供的银行信贷)总和每增加 6990 万元(基数的 5% )加 0.5 分;最多加 2 分。不足 5% 整数倍部分,不计算加分。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按联合体各成员累计之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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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3 分,加分条件如下: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规定网站查询结果中的交工日期为准)在国内: ( 1 )累计完成过的高速公路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施工业绩(施工内容至少包含路基或路面或桥涵,同一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工程里程不重复计),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基础上,每增加 10 公里,加 0.1 分,最多加 1 分,不足 10 公里整数倍部分,不计算加分。 ( 2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座公路特大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加 1 分,最多加 1 分。 注: 1. 同时满足( 1 )、( 2 )项业绩加分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计算。 2. 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得分以 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且联合体出资比例不少于 20% 的各联合体成员 业绩累计计算。 3. 联合体成员的同一业绩只计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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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 |
2021 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最新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施工企业 AA 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得 3 分; 2021 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最新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施工企业 A 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得 2 分。 2021 年度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最新年度交通运输部无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采用 2020 年度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最新年度上一年度交通运输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黑龙江省,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最新一年交通运输部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确定。尚无交通运输部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 A 级对待。 其他情形不得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按承担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等级低的计算,得分不累加,只计一次最高分,本项最高得分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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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上表中联合体出资比例不少于 20% 是指 “ 联合体成员项目资本金出资额 / 联合体各成员项目资本金出资总额 ” 的比例不少于 20% ,此处分子中的 “ 联合体成员 ” 如果存在下述关系之一,各联合体成员按 1 家累计计算 “ 联合体出资比例 ” :(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 )为同一公司控股的两家或多家下属公司。
举例:联合体由 A 、 B 、 C 、 D 、 E 、 F 六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出资比例分别为 30% 、 18% 、 12% 、 16% 、 10% 、 14% ;
其中: A 的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30% > 20% , A 的业绩参与累计计算;
B 为 C 的控股子公司,则 B 、 C 按 1 家累计计算,其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18%+12%=30% > 20% , B 、 C 的业绩均参与累计计算;
D 和 E 为 H 的控股子公司( H 未参加投标),则 D 、 E 按 1 家累计计算,其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16%+10%=26% > 20% , D 、 E 的业绩均参与累计计算;
F 的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14% < 20% , F 的业绩不参与累计计算。
(二) B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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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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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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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评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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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a |
投融资能力及投融资经验、建设经验、运营管理经验 |
35 |
净资产 |
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 3 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净资产在 22.40 亿元基础上,每增加 22.40 亿元的 10% ,加 0.2 分,不足 10% 的不加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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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资产 |
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 3 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总资产在 70 亿 元基础上,每增加 70 亿 元的 10% ,加 0.2 分,不足 10% 的不加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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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 3 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 =2021 年末净资产 - 固定资产净值 - 无形资产 - 在建工程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借款)不少于 56.01 亿元的,得满分 5 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在 “6.53 亿元 ” 与 “56.01 亿元 ” 两者之间的按比例内插法计算得分。本项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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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 资金筹措能力 |
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 3 分。投标人(授信额度证明与贷款意向书可开具其中之一,也可根据需要两者均开具。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按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联合体各成员无需全部出具) 出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 及 开具的贷款意向书 额度累计金额在 35.79 亿元基础上,每增加 35.79 亿元的 10% ,加 0.2 分,不足 10% 的不加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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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经验 |
8 |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投资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的高速公路 PPP 项目,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基本分 4.8 分;投标人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 2 个高速公路 PPP 项目投融资业绩基础上,每增加 1 个高速公路 PPP 项目,加 3.2 分,本项最多加 3.2 分。 注: 1. 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得分 以在联合体出资比例不少于 20% 的各联合体成员 业绩累计计算。 2. 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作为独立中标人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具有的投融资业绩均予以认可。 3. 联合体成员的同一业绩只计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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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验 |
4 |
近五年内( 2017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规定网站查询结果中的交工日期为准)在国内: ( 1 )投标人每完成 1 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内容至少包含路基或路面或桥涵,同一路段的路基、路面、桥涵工程里程不重复计)施工建设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3 分; ( 2 )投标人每完成 1 座公路特大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加 1 分,最多加 1 分。 注: 1. 同时满足( 1 )、( 2 )项业绩加分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计算。 2. 如为联合体投标,本项得分以联合体成员中 承担施工任务且联合体出资比例不少于 20% 的各联合体成员 业绩累计计算。 3. 联合体成员的同一业绩只计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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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经验 |
3 |
近十年内( 2012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项目交工日期为准)投标人每具有 1 个已投入运营的国内高速公路运营业绩,得 1.5 分,本项最多得 3 分。
注: 1. 如为联合体投标, 本项得分 以联合体出资比例不少于 20% 的各联合体成员 业绩累计计算。 2. 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作为独立中标人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具有的运营业绩均予以认可。 3. 联合体成员的同一业绩(按合同计)只计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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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b |
资信等级 |
5 |
国内评级 |
5 |
国内评级(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的信用等级为 AA+ 及以上评级,得 5 分;低于上述评级的,得 2 分,无评级的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5 分。
注:该评价应为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给予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上述信用评级仅限于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评级,或国衡信、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等评价机构给予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 |
注: 1. 上表中联合体出资比例不少于 20% 是指 “ 联合体成员项目资本金出资额 / 联合体各成员项目资本金出资总额 ” 的比例不少于 20% ,此处分子中的 “ 联合体成员 ” 如果存在下述关系之一,各联合体成员按 1 家累计计算 “ 联合体出资比例 ” :(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 )为同一公司控股的两家或多家下属公司。
举例:联合体由 A 、 B 、 C 、 D 、 E 、 F 六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出资比例分别为 30% 、 18% 、 12% 、 16% 、 10% 、 14% ;
其中: A 的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30% > 20% , A 的业绩参与累计计算;
B 为 C 的控股子公司,则 B 、 C 按 1 家累计计算,其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18%+12%=30% > 20% , B 、 C 的业绩均参与累计计算;
D 和 E 为 H 的控股子公司( H 未参加投标),则 D 、 E 按 1 家累计计算,其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16%+10%=26% > 20% , D 、 E 的业绩均参与累计计算;
F 的联合体出资比例为 14% < 20% , F 的业绩不参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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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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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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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评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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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c |
资金筹措方案 |
3 |
资金筹措方案 |
3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资金筹措方案 的,得基本分 1.8 分; 资金筹措方案 基本 合理、可行 的 , 得 1.8-2.4 分; 资金筹措方案合理、可行 的 , 得 2.4-3.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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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d |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
5 |
项目 公司组建方案 |
5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项目 公司组建方案的,得基本分 3.0 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3.0-4.0 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得 4.0-5.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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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e |
项目建设方案 |
10 |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的,得基本分 1.2 分; 投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出的质量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2-1.6 分; 投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出的质量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1.6-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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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的,得基本分 1.2 分; 投标人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 1.2-1.6 分; 投标人依据年度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1.6-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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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 的,得基本分 1.2 分; 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2-1.6 分; 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1.6-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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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的,得基本分 1.2 分; 投标人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2-1.6 分; 投标人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可行,保障措施有力的,得 1.6-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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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 的,得基本分 1.2 分; 投标人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1.2-1.6 分; 投标人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保措施合理、可行,保护措施有力的,得 1.6-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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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f |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 |
10 |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运营目标与运营方案 |
8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运营目标与运营养护方案 的,得基本分 4.8 分; 投标人提出的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运营目标与运营养护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4.8-6.4 分; 投标人提出的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运营目标与运营养护方案合理、可行的,得 6.4-8.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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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案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移交方案 的,得基本分 1.2 分; 移交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2-1.6 分; 移交方案合理、可行,得 1.6-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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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g |
合理化建议 |
2 |
合理化建议 |
2 |
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了 合理化建议 的,得基本分 1.2 分;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附的项目投资协议、 PPP 项目合同中的条款及内容,提出的有利于合同完善、降低造价、减少项目风险、或提高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等的建议,所提建议基本合理的得 1.2-1.6 分,较好的得 1.6-2.0 分,本项最高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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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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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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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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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2 h |
报价 |
3 0 |
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比例( A% ) |
20 |
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比例报价( A% )最高投标限价及理论成本价以补遗书形式发布。 本项报价得分计算: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 报价函中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比例报价( A% ) ( 2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G1 等于从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比例报价( A% )最高投标限价到理论成本价由高到低划分为 5 个等差报价区间,计算各个区间内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低于理论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计算,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评标价为最高投标限价的列入最高区间),后再对各区间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 G1 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平均时扣除相应的区间个数)。 ( 3 )偏差率 =100%× (投标人 A% 报价 - 评标基准价 G1 ) / 评标基准价 G1 ( 4 )如果投标人的 A% 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本项报价得分 =20- 偏差率 ×100×E1 ;如果投标人的 A% 报价 ≤ 评标基准价,则本项得分 =20+ 偏差率 ×100×E2 。 其中: E1=0.5 , E2=0.25 本项报价最高得分为 2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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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收入政府支付比例( B% ) |
10 |
通行费收入政府支付比例( B% )最高投标限价及理论成本价以补遗书形式发布。 本项报价得分计算: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 报价函中通行费收入政府支付比例( B% ) ( 2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G 2 等于从通行费收入政府支付比例( B% )最高投标限价到理论成本价由高到低划分为 5 个等差报价区间,计算各个区间内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低于理论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计算,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评标价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列入最高区间),后再对各区间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 G 2 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平均时扣除相应的区间个数)。 ( 3 )偏差率 =100%× (投标人( B% )报价 - 评标基准价 G 2 ) / 评标基准价 G 2 ( 4 )如果投标人的( B% )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本项报价得分 =10- 偏差率 ×100×E1 ;如果投标人的( B% )报价 ≤ 评标基准价,则本项得分 =10+ 偏差率 ×100×E2 。 其中: E1=0.5 , E2=0.25 本项报价最高得分为 1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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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及分值构成:见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 ②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 ) 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 3 )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 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3.5.2 投标人得分:见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① ]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修改、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②]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5 项内容不适用。
*
投标保证金
电子保函方式:
投标人登录后在招标公告中选择要投标的项目,点击投标准备,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确认投标。然后在我的项目中选择相应的项目选择项目流程,选择办理电子保函按钮根据提示进行电子保函办理,并以系统查询到的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鉴收的依据。
现金方式:
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选择以现金方式提交交易保证金。在线自行选择提交保证金的银行,获取参与本次投标的随机子账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足额汇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的银行中(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未收到投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退回申请。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具体操作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手册、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工作台-投标人操作手册及设投标人操作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