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河北省发布时间:2025-06-30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公告
  • 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
  • 项目地址: 石家庄市
  • 范围: 2.1项目概况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位于中心城西、北部片区,全部为地下线,起自宫北路站,主要沿红旗大街、友谊大街、市庄路和光华路敷设,终至谈固北大街站,途径桥西区、新华区和长安区,主要串联中心城西南片区教育生活组团、友谊大街沿线的西部密集居住区、石家庄北站、蓝天圣木和建华市场商圈及北部市区工业及改造片区等石家庄市重要区域和节点 ; 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包含5号线一期工程19座地下车站和1座车辆段等重要电气设备房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管网子系统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指导、调试等工作
  • 报名开始时间: 2025-07-01
  • 报名结束时间: 2025-07-07
  • 开标时间: 2025-07-29

项目详情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采购项目 招标人为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40%+6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位于中心城西、北部片区,全部为地下线,起自宫北路站,主要沿红旗大街、友谊大街、市庄路和光华路敷设,终至谈固北大街站,途径桥西区、新华区和长安区,主要串联中心城西南片区教育生活组团、友谊大街沿线的西部密集居住区、石家庄北站、蓝天圣木和建华市场商圈及北部市区工业及改造片区等石家庄市重要区域和节点。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 19.90km ,本期设置车站 19 座,全部为地下站。平均站间距约为 1.07km ,其中:最大站间距 1.58km ,为宫北路站至红旗南大街站段,最小站间距 0.62km ,为和平医院站至友谊公园站段。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远景线网》, 5 号线一期工程与其他 5 条线路形成换乘站 6 座:在红旗南大街站与规划 4 号线换乘,在新石北路站与规划 6 号线换乘,在和平医院站与运营 1 号线换乘,在市庄站与运营 3 号线换乘,在建和桥站与运营 2 号线换乘,在光华路站与规划 4 号线换乘。

2.2 项目地点

石家庄市。

2.3 招标范围

气体灭火系统(管网部分)包含 5 号线一期工程 19 座地下车站和 1 座车辆段等重要电气设备房间的气体灭火系统管网子系统设备的生产、运输、安装指导、调试等工作。供货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应附有管网子系统设备设计方案、运输方案等相关内容。其中安装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投标人负责安装指导;设备调试由投标人完成,施工单位密切配合。系统验收由投标人和施工方共同完成。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文件。

2.4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2.5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由招标人指定。招标人保留在一定区域内调整到货地点(石家庄市辖区范围)的权利,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无需增加招标人的任何费用。

2.6 交货期

招标人会根据工程计划及安排的具体内容确定交货期,若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提前到货的或工程现场情况不满足条件,在交货前的临时仓储由投标人自行解决,仓储条件须满足本项目设备存放要求的环境参数。招标人有权对不合格的临时仓储地提出更改,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无需增加招标人的任何费用。

投标人交货前应提前 10 天通知招标人 / 管理机构并得到确认后交货,如工程进度调整,招标人应提前 15 天通知投标人变更交货期。

2.7 质保期

通过消防验收,且取得合格证书是本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初期运营开始计算质保期,期限为两年。

2.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是 IG541 气体灭火设备的制造商或取得制造商就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和破产状态。

3.3 业绩要求

3.3.1 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 2020 1 1 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轨道交通工程的气体灭火系统供货业绩,且供货数量不少于 9 座车站 。

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及业主出具或签认的能够证明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文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如无法完全体现上述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3.2 投标设备业绩要求(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业绩)

1 )投标人所投气体灭火设备自 2020 1 1 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数量不少于 9 座车站。

2 )投标人所投灭火剂储存容器(钢瓶)自 2020 1 1 日至今具有一项(一个合同为一项)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国内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供货数量不少于 9 座车站。

业绩证明材料须以业绩合同或业主出具或签认的能够证明已初期(试)运营或运营的文件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如无法完全体现上述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4 其他要求

3.4.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3.4.2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 2016 285 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开标当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投标单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若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4 下列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 )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4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注:本项目的监理人为: 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3.5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适用本项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 招标文件 ,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 )注册登记、通过信息核验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详见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办事指南( 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bszn/guide.html ))。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核验的投标人须先完善“主体信息”,方可领取招标文件,已办理其他省份 CA 数字证书的投标人,请查看是否可以办理 CA 数字证书互认( http://publicservice.hebpr.gov.cn:8181/ )。

4.3 凡有意 参加 投标者, 请于 2025 7 01 09:00 2025 7 07 17:00 (北京时间 ,下同)前,在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 自行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如有)等。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下载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网上发布后即认为所有潜在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潜在投标人如未及时下载相关文件、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或不利于中标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

备注: 本项目实行 双盲 评审、 分散 评标模式,投标文件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 同)为 2025 7 29 09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秦岭大街 116

联系人:吴杉

联系电话: 0311-66520676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 302 号华腾大厦 21

联系人:魏增旺、石雅雅

联系电话: 18059096610 15075171180

电子邮件: 85040974@qq.com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电话: 010-67169793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室: 0311-665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