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图勘察设计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图勘察设计(HBSY-202406GL-004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已截止]
- 项目名称: 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图勘察设计
- 项目地址: 十堰市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茅箭区与丹江口市交界附近的黄连垭,路线经林安物流园
- 规模: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茅箭区与丹江口市交界附近的黄连垭,路线经林安物流园、江家山、余家湾、柯家垭子至路线终点战马沟,路线全长约8.8公里。项目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5.5m的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其他
- 范围: 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设计,预算编制及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调查、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及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标段划分:1个标段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8-05。其中
- 报名结束时间: 2024-07-24
项目详情
|
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图勘察设计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图勘察设计(HBSY-202406GL-004001001)招标公告
|
|||||||||||||||||||||||||||||||||||||||||
|
招标编号:HBSY-202406GL-004001001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黄连垭至战马沟段)施工图勘察设计已由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十发改审批〔2024〕265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招标人为十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科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十堰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茅箭区与丹江口市交界附近的黄连垭,路线经林安物流园、江家山、余家湾、柯家垭子至路线终点战马沟,路线全长约8.8公里。项目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5.5m的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其他:/ | |||||||||||||||||||||||||||||||||||||||||
|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G316十堰城区黄连垭至艳湖段新建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设计,预算编制及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调查、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及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标段划分:1个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8-05。其中:/。 | |||||||||||||||||||||||||||||||||||||||||
| 2.3其他:/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
|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 |||||||||||||||||||||||||||||||||||||||||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07月03日至2024年07月07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 | |||||||||||||||||||||||||||||||||||||||||
| 6.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7月24日 09时00分 6.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 7.投标相关事宜 | |||||||||||||||||||||||||||||||||||||||||
| /。 | |||||||||||||||||||||||||||||||||||||||||
| 8.评标办法 |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 | |||||||||||||||||||||||||||||||||||||||||
| 9.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10.联系方式 | |||||||||||||||||||||||||||||||||||||||||
|
|||||||||||||||||||||||||||||||||||||||||
|
2024年07月02日
|
|||||||||||||||||||||||||||||||||||||||||
|
附录:
附录
1
资格
审查
条件
(
资质最低
要求
)
注:
1、申请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或不足以证明其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在对其投标进行评审时将不予通过。
附录
2
资格
审查
条件
(
业绩
最低
要求
)
注:
1、提供中标通知书和设计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即合同签订时间应满201
9
年
6
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的要求);
2、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或不足以证明其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在对其投标进行评审时将不予通过。
附录
3
资格
审查
条件
(
信誉最低要求
)
注:
1、申请人应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进行信用评价查询,提供网页截图。
2、申请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中查询有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行为,提供网页截图。
3、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或不足以证明其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在对其投标进行评审时将不予通过。
附录
4
资格
审查
条件
(主要人员
最低要求
)
注:
1、表中对人员要求的认定均以原件扫描件为准
。
2、以上人员均需提供在本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附录
5
资格
审查
条件
(
分项负责人
)
注:
1、表中对人员要求的认定均以原件扫描件为准。
2、以上人员均需提供在本单位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_。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