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滴水洞至石干娘村道修缮工程
- 项目名称: 韶山滴水洞至石干娘村道修缮工程
- 项目地址: 韶山市韶山乡及杨林乡范围内
- 规模: 主要建设村道长约3800米,项目总投资约980万元
- 范围: 2.1建设地点:韶山市韶山乡及杨林乡范围内。 2.2项目概况及规模:主要建设村道长约3800米,项目总投资约980万元。 2.3计划工期:80日历天,其中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20日历天,施工工期60日历天(最终以合同签订的工期为准)。 2.4质量标准:工程勘察设计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2.5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阶段(一阶段设计);全线路基、路面、涵洞、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的施工全过程工作。 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其标段划分和主要工程内容见下表
- 报名结束时间: 2021-06-02
项目详情
韶山滴水洞至石干娘村道修缮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
标公告
招标编号:
X
TJY20210310
项目编号:
HNSJ-202103JT-014001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韶山滴水洞至石干娘村道修缮工程
已由
韶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以
韶发改审批
[2021]18号
文件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村民委员会
,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
招标人为
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村民委员会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韶山市韶山乡及杨林乡范围内
。
2.2
项目概况及规模:
主要建设村道长约
3800米,项目总投资约980万元
。
2.3 计划工期:
80日历天
,其中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
20日历天
,施工工期
60日历天(最终以合同签订的工期为准)
。
2.4
质量标准:工程勘察设计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2.5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
施工图勘察设计阶段
(一阶段设计)
;
全线路基、路面、
涵洞
、
绿化
及
交通安全设施
等工程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的施工全过程工作。
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其标段划分和主要工程内容见下表:
|
工程类别
|
招标工程类别
|
桩号
|
长度(KM)
|
工程内容
|
|
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
|
约3.80
|
全线路基、路面、
涵洞
、
绿化
及
交通安全设施
等工程
施工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
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
公路行业
(
公路
)
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或者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设计、
施工能力。
投标人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由牵头单位提供
)
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
)”中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的资质、业绩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为依据进行考核;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的投标人投标。(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指的是201
9
年、
20
20
年
)
3.5 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湖南”、“信用湘潭”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CA认证后,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购买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湘潭市交通工程电子交易平台(
http://222.243.150.88:8001/TPBidder/memberLogi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湖南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http://222.243.150.64:50680/zlxz/4018.jhtml)。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交通工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222.243.150.88:8001/TPBidder/memberLogin),按照湘潭市交通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确认。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
00元,售后不退,在开标现场签到时缴纳。
4.3 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将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本项目不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6月 2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5.3 请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http://222.243.150.88:8001/TPBidder/memberLogin)
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5.4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日10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本项目各投标人必须携带CA证书在项目开标现场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人民币
壹拾伍万元整
。
6
.2
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
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6.3各投标人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信息”板块,“获取线下保证金账号”栏目内(网址:http://222.243.150.64:50680/hqbzj/index.jhtml)找到本项目及标段(包)信息,获取相应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并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否则保证金视为无效。
6
.
4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6
.
5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时: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标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6.6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银行保函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7.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湘潭
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网
上
发布。
9.
附件
附件
1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
2
:评标办法
(
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
10.
联系方式
招
标人:
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
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
联
系人:
赵
丹
电
话:
0731-55665728
招标代理机构:
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
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联系人:
胡光祥
联系电话:
0731-58525966
传
真
:
0731-58525966
电子邮箱
:
326846408@qq.com
监督部门:
韶山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韶山市厦门大道
电
话:
0731-55672996
传
真:
0731-55672996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
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
公路行业
(公路)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或者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
设计、
施工能力
。
施工企业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
注:
1、投标文件中应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的彩色影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财 务 要 求
|
|
1
、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
|
1
、后附
201
8
年
-20
20
年财务审计报告
相关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附相关证明材料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类别
|
业绩要求
|
|
设计业绩要求
|
近
5
年内,具有
1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
四
级及以上公路
勘察
设计业绩:
(
1
)
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3
公里
及以上
的路基、
路面
工程
施工图
勘察
设计;
|
|
施工总承包业绩要求
|
近
5
年
内,具有
1
个
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
四
级及以上
公路
工程
施工业绩
(
以下
条件
须
可在不同合同中满足)
(1)
合同价
8
00万元及以上公路项目(含路基、路面、涵洞施工内容)
。
|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5.3
项的要求在
“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
”
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
、设计业绩计算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日期为准。
4、
施工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验收之日为截止日。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
交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①
|
信誉要求
|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1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湖南、信用湘潭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17)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在失信的惩戒期内的企业。
(19)根据潭公管办【2018】1号文件《关于对于项目申报和工程招投标领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评标时通过“信用湘潭”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情况,对存在相应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作废标处理。
(2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
录
5
资
格审
查
条
件
(项目
经
理
、
设
计
负
责人
、
施
工负责
人
最低
要
求
)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
项目经理
|
1
|
(1)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
具有公路工程
专业
贰
级
及以上
注册
建造师
证
,注册在投标人处;
(3)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编号为
B
类
)
;
|
无在岗项目
(
指项目经理目前
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
|
设计负责人
|
1
|
(
1
)
具有公路工程
相关专业
中
级
工程师
及以上职称;
|
|
|
施工负责人
|
1
|
(
1
)
具有公路工程
相关
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2
)
具有公路工程
专业
贰
级
及以上
注册
建造师
证
,注册在投标人处;
(3)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编号为
B
类
)
;
|
无在岗项目
(
指施工负责人目
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
附件
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1
)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被湖
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 1 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4
)
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
)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
及环保目标
;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
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
标公正性:
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
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
(
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
;
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续上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
户;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
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
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7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
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
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
况。
(
8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的要求填写了
“
拟分
包项目情况表
”
。
(
9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10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
1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13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
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1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7.4
项规定。
|
续上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
如有
)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
b.
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
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 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如有
)
。
(4)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3.7.4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①
|
(
1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或基本账户备案登记信息表
)
。
(
2
)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4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5
)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6
)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在
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7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8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9
)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4.5
项规定。
①
(
10
)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
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续上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2.2.1
|
分值构成
(
总分
100
分
)
②
|
第一个信封(商务
及
技
术
文件)评分分值构
成
:
承包
人
建
议
书
和
承
包
人
实
施计
划
:
40
分
(
2
5~
40
)
主要
人
员
:
25
分
(
25
~
40
分)
技术能力:
1
0
分
(
10
分)
履约
信
誉
:
15
分
(
1
5~
25
分)
业绩
:
10
分
(
10
~
20
分
)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a
名通过详细评审
。
投标人数量取值为
a
。当
3
≤
a
≤
6
时,该数量为投标人数量;当
6
<
a
≤
12
时,该数量为
a/2+3
,四舍五入取整,当
a
>
12
时,该数量取
10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②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
2.2.4
(
1
)
|
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
|
40
分
|
施工图设计方案
|
10
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8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不满足工程基本要求的得0分。
|
|||
|
施工组织设计
|
10
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8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不满足工程基本要求的得0分。
|
||||||
|
总体实施方案
|
10
分
|
满足工程 基本要求,得
8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不满足工程基本要求的得0分。
|
||||||
|
项目实施要点
|
5
分
|
满足工程 基本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不满足工程基本要求的得0分。
|
||||||
|
项目管理要点
|
5
分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不满足工程基本要求的得0分。
|
||||||
|
2.2.4
(
2
)
|
主要人员
|
25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0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8
分;
最
近
5
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0个月)
具有1个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在1个合同中满足)的施工业绩
的加
1
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1、
四
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施工业绩;
2、
主线长
3
Km及以
上且合同价
8
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绩。
类似业绩限于以项目经理
或项目总工
身份参与的项目
|
|||
|
设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10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8
分;最近5年
参与的交通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
|
||||||
|
施工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5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
2.2.2
(
3
)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分
|
招标人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或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施工有关的下列资历,对应按如下类别计分:
|
||||
|
1.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
每项加
4
分,最多加4分
|
|||||||
|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
每项加
2
分,最多加2分
|
|||||||
|
3.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
|
每项加
2
分,最多加2分
|
|||||||
|
4.
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指省级)标准的
|
每项加
1
分,最多加1分
|
|||||||
|
5.
获得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与工程咨询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
每项加
1
分,最多加1分
|
|||||||
|
注:
1.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10
分,同一工程项目不重复加分,仅按较高分计
1
次加分。
2.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类别为:
公路土建
工程。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
|
履约信誉
|
15
分
|
1、
信用评价
(
5分
)
:
注:
(
1
)
信用评价分取值为
a
。
1.
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
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近三
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当年在
湖南省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
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企业信用评
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
(
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
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按照
A
级计算当年信
用评价得分
)
;上一年度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
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
0
分计。
(2)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分别计分,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为3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为2分。
2、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的规定,得
10
分
。
。
3、
其他履约信誉,得
0
分。
|
||||
|
业绩
|
10
分
|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8
分;
2
.每增加
1
项
公路土建
的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2
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理论成本价的确定按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5.2.4.1
目规定计算。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资格审查办法
”
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
1
)
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
)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
)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
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
)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
)
按本章第
2.2.2
项(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
(
2
)
按本章第
2.2.2
项(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
3
)
按本章第
2.2.2
项(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A+B+C
。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
)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
3
)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4
)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