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
- 范围: 2.1招标编号:2024DFAGZ01115/JG2024-27-0729 2.2项目名称: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 2.3工程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亳州市 2.4招标人:安徽省五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2.5工程概况: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路线起于五河县双忠庙镇,接已建徐明高速公路及在建蚌五高速公路,经固镇县、怀远县,终于蒙城县,接规划亳蒙高速公路,全长约119.506公里 ; 本工程为五蒙高速沱湖特大桥防洪专项工程,包括对右岸桥位上下游各50m进行切滩补偿,并在上下游各设置50m顺接段 ; 桥位上游100m至下游150m,对右岸桥位上下游各100m切滩岸坡进行护砌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6-2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
项目编号: 2024DFAGZ01115/JG2024-27-0729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4 年 5 月 28 日
开标(采购)日期: 2024 年 6 月 18 日
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一标段)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 482 号
投标报价:伍佰壹拾万贰仟壹佰壹拾陆元壹角贰分(¥ 5102116.12 元)
项目经理:朱斌锋
技术负责人:罗建军
质量要求: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8 个月,缺陷责任期 2 年。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湖北楚天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路特 8 号 B6-02 室
投标报价:伍佰零捌万贰仟伍佰元整(¥ 5082500.00 元)
项目经理:鲁娇
技术负责人:何传金
质量要求: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8 个月,缺陷责任期 2 年。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洪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 115 号
投标报价:伍佰零捌万零伍佰零壹元陆角捌分(¥ 5080501.68 元)
项目经理:郑善军
技术负责人:胡名欢
质量要求: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8 个月,缺陷责任期 2 年。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五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涂山东路 1717 号金融中心 A 座 22 层 2201 室
联 系 人:苏部长
电 话: 0552-208159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
联 系 人:赵工、孙工
电 话: 0551-65199617 , 0551-65199603
公 示 期: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 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省招标集团大厦 10 楼法务办公室,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提出投诉,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 98 号,联系电话: 0551-63629541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