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5-02-2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一期工程监理
  • 项目地址: 长丰县下塘镇
  • 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约6.3万㎡,新建8栋(2~9#)建筑单体,并配建地下1层的地下车库以及配套工程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CCBZ0002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次招标为该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部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过程中配合工程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办理及项目各方的工作协调,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量、进度款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协调各参建单位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档案、项目移交使用等管理和控制等工作的管理服务,并负责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资料备案及整理归档,配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提供质保期及后期的房屋维修和质量投诉管理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审计结算初审、工程结算等所有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220
原文链接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CCBZ0002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月26日

开标日期: 2025年02月19日

长丰县新能源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生活服务中心和商务服务中心一期)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 1栋三层

投标费率: 0.5%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号同创科技园6幢5楼

投标费率: 0.5%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9楼

联系人:黄传春

联系方式: 0551- 6670985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张庆媛

联系电话 0551-62721974、0551-62721968

公示期: 2025年02月 20 日至 2025年02月2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2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