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12-2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成都路1266号安徽农金大厦滨湖数据中心
  • 规模: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滨湖数据中心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一期工程于2018年10月投产,严格按照国家A级机房标准建设,核心机房达到TIA-942T4标准,为全省83家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营提供有力支撑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FABZ02593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采购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为本项目提供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监理服务,严格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及合同要求,开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接口管理、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有关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1224
原文链接

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2024AFABZ0259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开标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滨湖数据中心机房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

投标报价:1088000.00元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保修期满回访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西侧1幢

投标报价:1056000.00元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保修期满回访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85号801(自编808室)

投标报价:1150000.00元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保修期满回访合格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成都路1266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6398622

招标代理机 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

项目负责人:金工

联系电话 :0551-63736553

公示期: 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安天利信大厦605室,联系人:金工 ,联系电话:0551-6373655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