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 规模: 本项目建设内容含两部分,一是信息化及智能化相关部分,包含基础网络综合布线(不含网络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等)、信息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系统、指挥中心系统(不含LED大屏及配套)、可视对讲及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数字广播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AZ01405/GN2024-06-4970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2.6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含两部分,一是信息化及智能化相关部分,包含基础网络综合布线(不含网络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等)、信息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系统、指挥中心系统(不含LED大屏及配套)、可视对讲及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数字广播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等 ;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答疑文件(如有)全部内容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7-3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
名称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AAZ01405 /GN2024-06-497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4
年
7
月
1
日
开标日期
:202
4
年
7
月
24
日
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迁建信息化配套暨病残专区智能化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
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
投标总价:人民币
玖佰壹拾柒万元
(
9170000
元
)
质量:合格
工期:
9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二
中标候选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
66号天源迪科1号楼5-8层
投标总价:人民币
捌佰捌拾贰万陆仟叁佰玖拾玖元玖角陆分玖厘
(
8826399.969
元
)
质量:合格
工期:
9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三
中标候选人: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费家塘路
576号6楼
投标总价:人民币
捌佰玖拾玖万元
(
8990000
元
)
质量:合格
工期:
9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安徽省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
103号
联
系
人:单主任
电
话:
0551-65317906
招标代理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联
系
人:龚蕾
、
廖星辰
电
话:
0551-62220060、15261561208、17775059782
公示期
:202
4
年
7
月
26
日至
202
4
年
7
月
2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