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 规模: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07311平方米,地上面积84968平方米,地下面积22343平方米,层数16-17层,框剪结构,具体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GZ02513/JG2024-01-2221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DFAGZ02513/JG2024-01-2221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2.6建设规模: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07311平方米,地上面积84968平方米,地下面积22343平方米,层数16-17层,框剪结构,具体 ; 本次招标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结构)、人防、装饰、幕墙、给排水、消防、电气、暖通、电梯等工程,具体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12-11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AGZ02513/JG2024-01-2221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
4
年
11
月
14
日
开标(采购)日期:
202
4
年
12
月
5
日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
72
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肆亿肆仟壹佰柒拾万零陆佰陆拾陆元整
(
441700666
元
)
质量:合格
工期:
7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
联合体成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
262
号
3
号楼
(
成员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自编
B
栋
5
楼
)
投标报价:人民币
肆亿肆仟壹佰陆拾陆万叁仟零肆拾伍元叁角壹分
(
441663045.31
元
)
质量:合格
工期:
7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三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关山路
552
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肆亿肆仟壹佰陆拾柒万柒仟伍佰玖拾伍元陆角贰分
(
441677595.62
元
)
质量:合格
工期:
7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
标
人: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
15
号
联
系
人:胡振东
电
话:
1880556889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
236
号
联
系
人:王振华、杨阳
电
话:
0551-65199506
(
18010855806
)、
18756570242
公示期: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
10
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46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