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西门北侧
- 规模: 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位于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西门北侧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BZ02523/GN2025-06-8857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BZ02523/GN2025-06-8857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西门北侧 2.6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位于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西门北侧 ; 学生公寓建设,同时配套建设供配电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其他配套工程及设备购置,施工总工期约334日历天 ; 完成本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及项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建、报批、报审、施工招标的技术服务、施工图纸复核以及配合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协调、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初审、工程备案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过程服务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2-3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
(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
(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BZ02523/GN2025-06-885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12
月
3
日
开标日期:
2025年
12
月
25
日
合肥工业大学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
(三期)监理及项目管理一体化服务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高速时代广场
C6-15A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玖万柒仟柒佰圆整(
1797700.00元)
质量: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二
中标候选人名称:
无
招
标
人:合肥工业大学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
193号
联
系
人:叶老师
电
话:
0551-6290177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
人:
魏思宇、胡杭东
联系电话:
0551-66061454、0551-66061457、15324494256
公示期:
2025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年
12
月
2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
或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电子服务系统
网上投诉
功能
或以
其他
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