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古莲路雄安路白塔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
- 项目地址: 合肥市2.6建设规模:遥墙路
- 规模: 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道路为城市次干路,红线宽30m,长约1930m,规划雨水管道直径为d500~d1500mm;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道路为城市支路,红线宽20m,长约658m规划雨水管道直径为d500~d1000mm;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道路为城市次干路,红线宽30m,长约450m,规划雨水管径为d500~1000毫米;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为城市二级公路,红线宽24m,长约2100m,规划雨水管道直径为d1800~d2500mm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2.2招标项目编号:2025BFJBZ00626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次设计招标为设计总承包,具体设计内容包括并不限于道路、桥梁、排(雨污)水(含为满足道路排水需要建设的泵站、排水出水口)、给水、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监控、照明、绿化、管线综合(含过路预留管)、道路和管线BIM、控制性管线迁改或保护、市政10kV供电排管、路灯照明等用电报装、道路效果图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4-1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2025BFJBZ00626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0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5年04月10日
遥墙路(新淮大道-虹桥路)、兴东路(规划路-机场东路)、古莲路(雄安路-白塔路)、白露寺路(万家桥路-新桥大道)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投标费率:35.00%
质量:合格
工期:150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空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地址: 合肥新桥科技创新示范区玉兰花路8号
联系人: 邓工
联系方式:05516387973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莫晓 联系电话:0551-66223261、66223831
公示期:2025年04月11日至2025年04月1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 朱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