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
- 项目地址: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规模: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5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一栋试验检测车间和相关配套生产办公辅房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GZ00609/JG2025-07-0386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GZ00609/JG2025-07-0386 2.5建设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6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5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一栋试验检测车间和相关配套生产办公辅房等 ;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总建筑面积约19791平方米,包括新建一栋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及其辅房(建筑面积约17765平方米,车间结构形式为门式刚架结构,辅房结构形式为钢筋砼框架结构)、检测试验车间(建筑面积约1555平方米,结构形式钢筋砼框架结构)、重装备料车间扩建辅房(建筑面积约471平方米,结构形式为钢筋砼框架结构)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基础、工艺配电等,以及厂区道路、雨污水工程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4-15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GZ00609/JG2025-07-038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年
3
月
19
日
开标日期:
202
5
年
4
月
10
日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重装事业部起重系统车间项目施工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5183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贰万玖仟叁佰伍拾叁元捌角捌分(小写:
44529353.88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3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599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叁万零叁佰陆拾贰元伍角伍分(小写:
44530362.55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
3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
三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
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
投标报价:
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叁万零捌佰柒拾壹元肆角伍分(小写:
44530871.45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
33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
66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0551-6368956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
项目负责人:王伟
联系电话:
0551-6222027
9
、
15055137710
公示期:
2025
年
4
月
11
日至
202
5
年
4
月
14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
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
张怀远
,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
告
。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