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1-1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院区
  • 规模: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院区外科二号楼为9层建筑(局部10层),建筑高33.05米,现状总建筑面积共计约15842.50平方米(含一层裙房),本次拟将外科二号楼住院病房六人间病房改造为双人间和单人间,改造后双人间179间、单间7间,合计床位数365个,改造范围主要为外科二号楼1-10层,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约17058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GZ0258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GZ02589 2.5建设地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院区 2.6建设规模: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院区外科二号楼为9层建筑(局部10层),建筑高33.05米,现状总建筑面积共计约15842.50平方米(含一层裙房),本次拟将外科二号楼住院病房六人间病房改造为双人间和单人间,改造后双人间179间、单间7间,合计床位数365个,改造范围主要为外科二号楼1-10层,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约17058平方米 ; 本次招标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内部调整改造、装饰装修、屋面防水、安装工程、医疗专项、外立面维护、智能化、室外附属以及增设电梯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1-16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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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GZ02589 /JG2025-36-204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12 16

开标日期: 202 6 1 8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二号楼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 (金寨南路西)

投标报价: 57666265.68

质量:合格

工期: 24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投标报价: 57668323

质量:合格

工期: 24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 15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 0551-6262869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俞云龙、章永兴、丁佳

联系电话: 0551-66061348、0551-66061349、15255522615

公示期: 202 6 1 12 日至 202 6 1 15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 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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