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 项目地址: 长丰县双凤经开区境内
- 规模: 项目位于淮南北路与双墩路交口西南角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CCBZ50053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CCBZ50053 2.5建设地点:长丰县双凤经开区境内 2.6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淮南北路与双墩路交口西南角 ; 综合办公厂房1栋及配套用房、门卫室,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35598平方米 ;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咨询、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地勘、测绘、相关前期报批文本制作及装订、实施阶段所有需要勘察、设计单位配合的一切事务 ; 包含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平衡、配套用房、室内装修、园区内道路、项目出入口与市政道路衔接、排水及市政衔接、景观绿化、机动车与非机动停车位及配套充电桩(包含管理系统)、管线综合、电气、标线、标牌、消防、人防、亮化、智能化、三网、水、电、气等设计
-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1-12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 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中 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 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CCBZ5005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年 12 月 15 日
开标日期: 202 6 年 01 月 06 日
长丰县光电显示产业园 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服务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369号
投标报价: 25元/m2
质量: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个日历天,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且备案及结算审核完成止(建设周期暂定300 个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备注 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和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7699号,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御井路3995号
投标报价: 25元/m2
质量: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个日历天,服
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且备案及结算审核完成止(建设周期暂定 300 个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备注 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 合肥北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水路交口西南角北楼 9楼
联系人: 骆伟
联系方式: 0551-6 272896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 俞凡
联系电话 : 0551-62721975
公示期: 202 6 年 01 月 06 日至 202 6 年 0 1 月 09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 王工 , 联系电话 : 0551-62723383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6 年 0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