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栖境云庐康养民宿项目施工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庐江县发布时间:2024-11-2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庐江县栖境云庐康养民宿项目施工定标评定分离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栖境云庐康养民宿项目施工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41120
原文链接

庐江县栖境云庐康养民宿项目施工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栖境云庐康养民宿项目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FNGZ0234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开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庐江县栖境云庐康养民宿项目施工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庐江县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1288号;庐江县柯坦镇康庄路门面房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肆拾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零贰分( 361422310.02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6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盛白路( 3号)1幢(3)号;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肆拾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零壹分( 361422310.01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6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庐江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 262号3号楼;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肆拾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零贰分( 361422310.02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6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158号;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苏荷路36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肆拾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零贰分( 361422310.02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6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329号;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沈家桥社区盛世大道醉蓬莱三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亿陆仟壹佰肆拾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零壹分( 361422310.01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6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13楼

邮编: 231500

联系人:彭主任

联系方式: 0551-8738817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项目负责人:何工

联系电话: 0551-87011305

公示期: 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联系人:何工,联系电话:0551-8701130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