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4-08-2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长丰县境内
  • 规模: 本项目为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勘测设计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CCBZ00227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实施庄墓、孔圩、杨湾、霍集、明城、罗集6座中型灌区及小型灌区内中小型水库补水工程,干、支、斗、农渠道整治以及中小型泵站新建或技改;小型灌区内小型水库补水工程,支、斗、农渠道整治,小型泵站新建或技改的勘测设计,工程总投资额约3亿元 ;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拟对长丰县庄墓、孔圩、杨湾、霍集、明城、罗集6座中型灌区及小型灌区内中小型水库补水工程,干、支、斗、农渠道整治以及中小型泵站新建或技改等勘察设计以及包括项目建议书、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配合(服务)、环评、洪评、水保等专项评价、社会稳定分析、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文物保护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822
原文链接

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CCBZ0022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长丰县中(小)型灌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一期项目勘测设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青岛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288号G1楼501

投标报价: 99.00%

质量:合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个日历天内提供全部成果,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项目验收批复下达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紫丹路 1号设计产业园1号楼

投标报价: 99.00%

质量:合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80个日历天内提供全部成果,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项目验收批复下达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 中标候选人 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南一环交口北部综合楼

联系人:代恒社

联系方式: 0551-6666819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方飞

联系电话: 0551-62721976、0551 -62721974

公示期: 2024年08月22日至2024年08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