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发布时间:2025-10-15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
  • 规模: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包括土地固化及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NNGZ50031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NNGZ50031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 2.6建设规模: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包括土地固化及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 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优化设计、项目施工全过程咨询服务、竣工图测绘编制、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报验材料编制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0-22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1015
原文链接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 ——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 ——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NNGZ5003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3日

开标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庐江县土地整理及产业综合开发(一期)项目 ——白山—石头—庐城1号地块(白山镇区域)EPC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淮大道 588 号金悦·金融大厦 B 座 16 层;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深圳路九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柒万玖仟元整( 25979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含设计10日历天、施工110日历天),土壤修复期、地力提升期1095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乡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庐江县白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9楼;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政务新区盛同路160号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 0551-870877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项目负责人:薛工

联系电话: 0551-87011304

公示期: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2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联系人:薛工,联系电话:0551-87011304。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 0551-87377717。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5日